近日,汕頭市工商局和汕頭市財政局印發商標品牌獎勵實施辦法的通知,對從2016年9月1日起首次獲得馳名商標、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或成功注冊國際商標、農副產品商標、地理標志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給予獎勵扶持,最高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扶持獎勵標準包括對獲得“馳名商標”認定的企業、自然人或其他組織,上年度對汕頭市的財政貢獻量300萬元以下的(含本數),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財政貢獻量300萬元以上至600萬元以下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財政貢獻量600萬元以上的(含本數),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對獲得“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的企業、自然人或其他組織,上年度對汕頭市的財政貢獻量100萬元以下的(含本數),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財政貢獻量100萬元以上至300萬元以下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財政貢獻量300萬元以上的(含本數),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
企業、自然人或其他組織的同一商標同年度獲得“馳名商標”、“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的,按最高項給予一次性獎勵。對首次申請商標國際注冊并獲得核準的,注冊費用補貼50%,但不得超過最高上限。通過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體系取得注冊的,按指定國家或地區的數量補貼,每個指定國家或地區的補貼標準最高不超過2000元;每件商標注冊證補貼的國家或地區數量最高不超過20個。在歐盟、非洲知識產權組織、單一國家取得注冊的,每件補貼標準最高不超過5000元。在香港、澳門、臺灣取得注冊的,每件補貼標準最高不超過2000元。
此外,對首次申請農副產品商標注冊并獲得核準的,每件按照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收取的受理商標注冊費補貼50%,最高不超過300元;對首次核準注冊的地理標志商標,每件獎勵5萬元;對首次核準注冊的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每件給予獎勵5萬元。
申請獎勵扶持資金的自然人住所須在本市,企業或其他組織須在本市注冊登記,且均在本市從事經營活動。申請人需以書面形式向市工商局提出商標品牌獎勵扶持資金申請。汕頭市工商局在每年6月份前受理獎勵扶持資金申請,在7月底前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核。經公示無異議的,將審核結果轉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復核后,按預算級次下達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