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從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法院獲悉,近日,龍泉驛法院審結一起假冒品牌洋酒的侵犯注冊商標案件。三被告人因嚴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2年、1年4個月,并處罰金45萬元、8萬元和7萬元。
據悉,這是一起利用威士忌、伏特加等原料酒,假冒品牌洋酒的案件。被告人陳某通過從廢品收購站購進大量洋酒空瓶,并從廣州等地購進假冒品牌洋酒的瓶蓋、商標及原料酒,雇請楊某、喻某進行清洗、灌裝、貼標、封蓋、裝箱的方式,實施了該犯罪行為。這些假冒產品涉及眾多知名品牌,通過物流公司被發往了西藏、上海、新疆等地。
在制假窩點,龍泉驛公安分局查獲上述已貼標待銷售的假冒品牌洋酒1954瓶、各種洋酒空瓶3552瓶、商標標貼59132張、瓶蓋及蓋套7426個,經以公開市場價值標準確定的市場批發價格鑒定,涉案金額為302594元。又進一步查實,被告人通過物流公司已銷售的假冒品牌洋酒貨款達592650.4元。
龍泉驛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楊某、喻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假冒注冊商標達九種,涉案金額近90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其中,被告人陳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楊某、喻某起次要和輔助作用,系從犯;被告人楊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
據此,法院作出判決: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45萬元;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8萬元;判處被告人喻某有期徒刑1年4個月,并處罰金7萬元。
法官說法: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
據承辦法官曾羽巾介紹,該案是一起侵犯商標知識產權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在同一種商品上擅自使用他人已依法注冊使用的相同商標,其行為已經構成了對該注冊商標知識產權的侵犯。且本案案涉的數量、金額較大,遠銷全國各地,造成了極大的不良影響,該種行為必須受到嚴懲。
在本案中,被告人陳某所購買洋酒原酒雖為真酒,但并不能成為減輕刑罰的依據。因本案所涉及的是對商標知識產權的侵犯,是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的違反。真酒的事實改變不了被告人“未經商標注冊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事實,因而也就不能作為減輕刑罰的依據。
商標權作為商標所有人擁有的無可爭辯的專有權,任何人在未經授權的情形下擅自使用,一旦發現都應當受到相應的懲處。對于嚴重侵犯商標知識產權、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予以刑事打擊,一方面是為了保護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是為了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