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企業知識產權意識淡薄,一開始不重視商標的保護,而是專注發展業務,然而等到品牌發展壯大的時候才發現,商標已經被他人搶注了,本來自己辛辛苦苦經營的品牌,現在卻成了別人的商標。還有比這更扎心的嗎?
但是,即使扎心、憤恨,我們也不能沖動,還是應該理性地處理商標被搶注的問題。那么,有哪些方法值得一試呢?
首先,明確對方是否為“惡意搶注”:
1.申請人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這是主觀要件
2.申請人采取了不正當手段,這是行為要件
3.注冊成功,這是客觀要件或事實要件
只有符合以上條件才能被定義成“惡意搶注”,我國《商標法》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商標被惡意搶注應對方法
1、當被搶注商標進入初步審定公告,提出異議。
因為《商標法》規定,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2、當被強注的商標核準注冊時,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撤銷被搶注的商標。
《商標法》還規定,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還規定,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所以,遇到被搶注的問題,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利。除了以上兩種情況外,,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準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有了法律依據,當然自己也必須能夠拿出在先使用的證明:
“在先權”證明
1.在先外觀設計專利權。
2.在先企業名稱、字號權。指已經登記、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業名稱受法律保護。
3.在先著作權。公民對自己的作品享有受法律保護的著作權。
4.奧林匹克標志權。
5.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權。
6.特殊標志權。主要指國務院批準舉辦的全國性和國際性的文化、體育、科學研究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所使用的,由文字、圖形組成的名字及縮寫、會徽、吉祥物等標志。
以上的在先權利中,企業的名稱、字號權是比較常用的維權手段。可以拿出你的工商登記資料,在時間上證明。就知名度來說,企業的宣傳資料、使用時間、經營業績和規模都可以作為證據。
說了這么多,都是商標被搶注之后的挽救措施,如果您不想遇到這么多揪心事兒,還是提早注冊商標,在品牌發展之初,就做好商標保護規劃,“市場未動,商標先行”,未雨綢繆,給自己的品牌加一道商標保護鎖,獲得商標的專用權,以后就不會那么被動了。開心財稅,您身邊的知識產權專家,商標注冊就上開心財稅,為您的知識產權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