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在抽查法規中推進抽查工作的通知》,商務部制定了《關于在稅務稽查中推進抽查工作的綱要》(國發〔2015〕104號),部署了稅務稽查管理工作。
除證據明顯涉嫌偷稅、騙稅、抗稅、虛開發票外,計劃內所有具體調查對象均以抽簽方式從稅務檢查對象分類目錄和異常稅務檢查對象目錄中隨機抽取。
要求各級稅務機關在收集各類稅務稽查案件數據的基礎上,建立稅務稽查異常對象清單,實行靜態管理。目錄數據庫應包括多年異常納稅申報企業、頻繁納稅申報企業、金融機構納稅低的企業、因稅收違法行為被上海市財政局多次舉報的企業、因違法違規行為被相關機構聯合處罰的企業等。,并輸入稅務登記的基礎數據和涉嫌稅務違法等異常證據狀態。
《方案》明確規定隨機抽查分為定向抽查和非定向抽查,并規定了抽查的比例和頻次。省、省、市重點項目稅源企業采取定向抽查和非定向抽查相結合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在20%左右,每五年檢測一次;非重點項目稅源企業,采取定向抽查方式,非定向抽查為輔,年度抽查比例不超過3%;非企業納稅,主要采用非定向抽查方式,年度抽查率不超過1%;對列入稅務檢查異常對象名單的企業,要加大抽查范圍,提高抽查率和頻次;3個月內隨機抽取的稅務檢查對象不納入上海市財政局隨機抽取范圍。
將稅務稽查的抽查結果納入繳費金融機構和社會金融機構的記錄,按時推送至省內金融機構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和省內企業信用數據公示系統平臺,實現與相關機構的數據共享;把相當嚴重的稅收違法行為列入稅收違法行為“名單”,實行聯合處罰,使不值得信賴的人附近的違法行為處處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