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冊資本管理規定: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條例》,應注意以下事項:1 .注冊資本。...
第二條規定的是總體中貨幣出資比例,在分期出資的情況下,每次出資后也必須達到此比例。舉個例子說吧,公司注冊資本100萬,計劃分期出資,第一期出資可以是20萬元,剩余出資在兩年內繳足。第一期出資時,可以選擇貨...公司注冊資本管理規定: 公司注冊資本相關規定-百度知道
新《公司法》及《注冊資本管理規定》中公司注冊資本不可隨意更改。允許上下20%浮動的是實收資金...其他回答:現在注冊公司可以分階段到位,先20%,兩年內付清余款 。比如注冊資金10萬可以先交3萬,剩下兩年交。最新的公司法應該包括哪些內容
其他回答:分期繳納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0%
其他回答:新《公司法》、《注冊資本管理條例》中,公司注冊資本不得隨意變更。允許20%上下浮動的是實繳基金
【/s2/】公司注冊資本管理規定:【/h/】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全文: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工商...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國家工商總局第11號令) 2004-07-05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決定修改,現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公司注冊資...展開全部【/s2/】公司注冊資本管理規定:【/h/】注冊資本是如何監管的?
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展開全部【/s2/】公司注冊資本管理規定:公司注冊資本有哪些新規定?
《公司法》對公司注冊資本的最新規定是實行注冊資本認購登記制度。過去注冊資本是實繳制,是指企業營業執照中的注冊資本金額,相應的資金金額必須在公司的銀行驗資賬戶中。實繳制需要占用企業的資本,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資和創業,降低了企業資本的運營效率;認繳制是指工商部門只登記公司認繳的注冊資本總額,不登記實收資本,不再收繳驗資證明。認購登記系統不需要占用企業資金,可以有效提高資本運營效率,降低企業成本。根據最新公司法,除其他規定外,公司股東應在公司成立后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性公司可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已被廢除,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一次性繳足出資的規定已被廢除。公司股東可以獨立約定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記載于公司章程。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關于特定行業最低注冊資本的決定另有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500萬元。公司成立時不再限制全體股東(發起人)的初始出資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貨幣出資占注冊資本的比例;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不再有期限限制。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項目,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公司股東(發起人)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出資方式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系統向社會公示,股東(發起人)對出資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s2/】公司注冊資本管理規定:公司注冊資本登記有規定嗎?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2004年6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1號修訂發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為加強公司注冊資本的登記管理,規范公司登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公司的注冊資本是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認繳的出資額。第三條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公司注冊資本進行登記,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冊。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的數額、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第五條公司設立登記或注冊資本變更登記必須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證,并出具驗資證明。第六條依照《公司法》規定必須評估作價的出資,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并經驗資機構驗證。第七條公司的股東或者發起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出資。以實物、工業產權或非專利技術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享有所有權;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享有土地使用權。第八條公司登記成立時,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將款項足額存入擬設立公司在銀行開立的臨時賬戶。第九條公司登記設立,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公司章程應當對上述出資的轉讓作出規定,并在公司成立后六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轉讓手續,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第十條以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作為注冊資本出資的,注冊資本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屬于國家規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評估價值超過公司注冊資本20%的,應當經省級以上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第十一條公司設立驗資證明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名稱;(2)類型;(三)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姓名;(四)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載明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及其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五)股東或發起人的實際出資額。以現金出資的,應說明股東或發起人的出資時間、出資額、出資銀行、臨時賬戶及賬號;說明非貨幣出資的歸屬、轉讓或承諾;實物投資、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土地使用權的評估及結果,以及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占注冊資本的比例;(六)其他事項。第十二條公司增加注冊資本,以貨幣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公司賬戶,并由投資機構驗資;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依法辦理財產轉移手續后,應當經驗資機構驗證。第十三條減少公司注冊資本,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程序,減少的注冊資本數額應當達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并經投資機構驗證。第十四條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當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五條變更注冊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名稱;(二)變更前后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姓名;(三)變更前后股東或發起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四)變更前后的注冊資本金額;(五)實際繳納增加的注冊資本。以現金出資的,應當載明出資額、出資時間、開戶銀行、出資賬戶以及股東或者發起人的賬號;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說明股東辦理產權轉讓手續的情況和評價;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說明增加額、公司實施的基準日、財務報表調整情況、增加前后財務報表中相關科目的實際情況、增加后股東的出資額;(六)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說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規定的程序以及股東向公司償還債務或者提供債務擔保的情況。第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值顯著低于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的,差額部分由交付出資的股東補足。對原出資中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土地使用權進行重新評估。對公司注冊資本進行審驗,并由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第十七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逾期未辦理產權轉移手續的,由交付出資的股東以其他出資方式補足,由股東大會作出以其他出資方式補足出資的決議,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逾期未辦理產權轉移手續的,交付出資的發起人應當以其他出資方式補足出資額,股東大會應當對發起人以財產作價抵充股份的情況進行審核。股東或者發起人的追加出資應當符合本規定,并經驗資機構驗證,出具驗資證明,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第十八條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記機關發現公司注冊資本涉嫌虛假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驗資證明。第十九條股東或者發起人以非貨幣方式出資,未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辦理轉讓手續,或者轉讓資金未達到公司章程規定的注冊資本數額的,為虛假出資。第二十條股東或者發起人未按照規定以貨幣出資或者以非貨幣出資,未按照規定辦理財產轉移手續的;公司虛報注冊資本;股東或者發起人虛假出資;公司成立后,股東或者發起人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法予以處罰。第二十一條驗資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法予以處罰。第二十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的登記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非國有企業注冊資本的登記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的《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s2/】公司注冊資本管理規定:公司注冊資本登記有規定嗎?[/s2/]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第22號)《公司注冊資本登記條例》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務會議修訂。現已發布,將于2006年1月1日起實施。公司董事王忠甫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注冊資本登記條例第一條為加強公司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登記管理,規范公司登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條例。
相關法律法規:第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繳的股本總額。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依法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第三條公司實收資本是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實際交付并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或者股本總額。第四條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進行登記,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冊。
第五條公司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數額、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時間和出資方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第六條公司設立時,股東或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注冊資本的變更和實收資本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證,并出具驗資證明。第七條股東或者發起人投入的非貨幣財產,應當經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并經驗資機構驗證。
第八條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評估并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資產作價出資。股東、發起人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或者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應當符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
股東或者發起人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名義、商譽、特許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作價出資。第九條股東或者發起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出資。第十條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為人民幣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為人民幣500萬元。
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公司全體股東或發起人的貨幣出資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30%。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20%,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注冊資本,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全額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全體發起人發起的首次出資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全額支付。
第十二條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或者認購的股份。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立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作為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產權轉移手續。公司登記成立時,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初始出資為非貨幣財產的,應當提交已辦理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公司成立后,股東或者發起人按照章程規定的出資時間繳納出資,屬于非貨幣財產的,應當依法辦理產權轉移手續后,申請公司實收資本變更登記。相關法律法規:第十三條設立公司的驗資證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名稱;(2)公司類型;(三)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姓名;(四)公司注冊資本、股東或者發起人的認繳或者認購金額、出資時間和方式;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載明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及其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五)公司實收資本、實收資本與注冊資本的比例、股東或發起人實際繳納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和出資方式。
以現金出資的,應說明股東或發起人的出資時間、出資額、公司的銀行、賬戶名稱和賬號;非貨幣性投資的,需說明其評估情況和評估結果,以及非貨幣性投資的權屬轉移情況;(六)全部貨幣出資占注冊資本的比例;(七)其他事項。第十四條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認繳的新股,分別按照《公司法》關于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繳納出資和股份的有關規定執行。
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新股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增加注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相關法律法規:第十五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程序,減少的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應當達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并經投資機構驗證。
公司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足額繳納出資和股份后,公司申請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當同時辦理減少實收資本的變更登記。相關法律法規:第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購買股東股權的,應當依法申請減少注冊資本及相應的實收資本變更登記。
相關法律法規:第十七條根據《公司法》規定,非公司制企業改制為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轉換后的實收股本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增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原非法人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并經驗資機構驗證。
相關法律法規:第十八條公司的注冊資本、股東的出資額或者發起人的認繳額、出資或者認繳的時間和方式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注冊資本、實收資本、股東出資額或者發起人認購額、出資或者認購的時間、方式發生變更的,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由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變更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名稱;(2)公司類型;(三)變更前后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四)變更前后的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額;(五)實際繳納增加的注冊資本。
以現金出資的,應當載明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時間、出資銀行、出資額和出資賬號;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計價并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資產出資的,應當說明股東辦理產權轉讓手續的情況和評價;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增加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應當說明增加額、公司實施增加的基準日、財務報表調整情況、增加前后不低于公司注冊資本25%的公積金、增加前后財務報表相關科目的實際情況、增加后股東的出資額;(六)減少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應當說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規定的程序以及股東或者發起人對公司的債務償還或者債務擔保情況。
相關法律法規:第二十條公司成立后,股東或者發起人投入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值顯著低于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的,差額部分由交付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補足。原出資中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應當重新評估。
對公司實收資本進行審驗,并由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第二十一條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記機關發現公司實收資本涉嫌虛假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驗資機構進行驗資,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驗資證明。第二十二條虛報注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相關法律法規:第二十三條公司股東或者發起人虛假出資,未按期交付或者交付貨幣或非貨幣資產作為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公司股東或者發起人拒不改正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公司限期辦理注冊資本和出資期限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公司成立兩年,其中投資公司成立五年后,公司股東或者發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額繳納出資,公司未辦理變更登記的,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處罰。相關法律法規:第二十四條公司成立后,股東或者發起人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相關法律法規:第二十五條公司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發生變更,公司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相關法律法規:第二十六條驗資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相關法律法規:第二十七條變更登記注銷涉及公司注冊資本、股東或發起人出資額及出資方式變更的,應當恢復公司登記前的登記狀況。第二十八條本規定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登記管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6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的《公司注冊資本登記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