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接入服務業務(ISP)申請條件。ISP證,全稱為互聯網接入服務業務(ISP),是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
互聯網接入服務業務是指利用接入服務器和相應的軟硬件資源建立業務節點,并利用公用通信基礎設施將業務節點與互聯網骨干網相連接,為各類用戶提供接入互聯網的服務。用戶可以利用公用通信網或其他接入手段連接到其業務節點,并通過該節點接入互聯網。
互聯網接入服務是指利用接入服務器和相應的軟硬件資源建立業務節點,并利用公用電信基礎設施將業務節點與因特網骨干網相連接,為各類用戶提供接入因特網的服務。直白的說就是用戶可以利用公用電話網或其它接入手段連接到其業務節點,并通過該節點接入因特網。
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主要有兩種應用,一是為因特網信息服務業務(ICP)經營者等利用因特網從事信息內容提供、網上交易、在線應用等提供接入因特網的服務;二是為普通上網用戶等需要上網獲得相關服務的用戶提供接入因特網的服務。
(1)撥號接入(包括固定電話、小靈通、ISDN撥號接入因特網);
(2)DSL方式接入(ADSL、VDSL等);
(3)以太網方式接入;
(4)無線方式接入;
(5)CABLE MODEM方式接入;
(6)專線方式接入(包括通過DDN、FR、ATM、數字電路等專線直接接入因特網);
(7)FTTH、FTTP等光纖方式接入。
互聯網接入服務業務(ISP)的申請條件?
(一)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公司。
(二)有與開展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三)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在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經營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
(五)有必要的場地、設施及技術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出資者和主要經營管理人員三年內無違反電信監督管理制度的違法記錄。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哪些業務需要辦互聯網接入服務業務(ISP)?
為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提供小區寬帶接入、寫字樓寬帶接入、個人上網、WIFI無線上網、網站接入、在線APP應用程序接入等網絡接入業務。
未辦互聯網接入服務業務(ISP)有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291號令)第七十條之規定“擅自經營電信業務的,或者超范圍經營電信業務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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