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法人變更過程的責任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的責任承擔責任。
有限合伙企業的設立
類似規定:
1、有限合伙企業總數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應當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根據規定,第三方、財團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照立法規定設立有限合伙企業,但國有企業、國有企業、香港聯交所、公益企業和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有限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業只剩下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只剩下普通合伙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2.有限合伙的注冊商標有限合伙的注冊商標應當標明“有限合伙”。
3.有限合伙人的融資方式《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器皿、著作權、耕地所有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份額籌集資金。有限合伙人不得通過勞動集資。
有限合伙企業事務執行的類似規定:
1、有限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人《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
2.有限合伙人不得執行合伙事務。根據《合伙企業法》,有限合伙人不履行合伙事務的,不得在內部選舉有限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一)參與普通合伙人入伙或者退伙的決定;
(2)對企業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參與選擇承擔有限合伙企業審計的律師經紀公司;
(四)取得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國際會計調查報告;
(五)涉及個人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的國際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六)有限合伙企業的個人利益受到侵害時,對主張基本權利或者變更企業法人程序的法律責任合伙人提起民事訴訟的;
(7)執行合伙人在懶于行使基本職權時,為了企業的個人利益,督促其行使基本職權或者以自己的名義提起民事訴訟;
(八)違法為企業提供擔保。
此外,《合伙企業法》規定,第三人認為有限合伙人是普通合伙人并與其買賣的,有限合伙人應當就該買賣與普通合伙人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有限合伙人被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的名義與其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傷亡的,由有限合伙人承擔法律賠償責任。
3.有限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4.有限合伙人的基本權利
(一)有限合伙企業法人變更過程。合伙人可以與有限合伙企業進行買賣;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人可以經營管理或者與他人合作經營與有限合伙在市場上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設立有限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a)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限合伙企業由下列超過250名合伙人設立;
(2)有限企業法人變更過程合伙企業應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的注冊商標應當標明“有限合伙”;
(四)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器皿、著作權、農業土地所有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的份額籌集資金
(5)有限合伙人不得通過勞動集資;
(六)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支付募集資金;未按期足額支付的,應當承擔支付逾期款項的責任,并向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七)有限合伙企業登記應當載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以及所認繳的資金數額;
(八)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執行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和提取報酬的方法;(九)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內部不得選擇有限合伙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