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開心財稅訊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近日宣布,對14家中國大陸和香港企業在美銷售的電子設備及其組件的特定可折疊插座發起“337調查”專利侵權調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當天發表聲明稱,涉案產品系可以固定到移動設備上并作為可折疊手柄、支架等用處的附件,來自中國內地13家企業和1家香港企業。據稱,位于美國科羅拉多州的一家企業指控上述產品專利侵權,要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發布排除令和禁止令。
所謂專利侵權“337調查”來源于《1930年美國關稅法》第337條款。根據該條款,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有權調查有關專利和注冊商標侵權的控告。根據相關程序,該委員會在啟動“337調查”后,必須在45日內確定終裁的目標時間,并盡快完成調查。如果涉案企業被裁定違反第337條款,該委員會將發布相關產品的排除令和禁止令,這意味著涉案產品將喪失進入美國市場的資格。
關于美國“337調查”專利侵權調查,中方希望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客觀、公平、公正開展專利侵權調查,妥善解決問題。唯有這樣,才能有利于促進中美兩國相關產業間的貿易合作,確保雙邊經貿關系健康穩定發展。
在這里,大掌柜也順帶和大家科普一下,我國刑法中涉及知識產權犯罪和專利侵權的有關規定。
根據我國刑法,涉及知識產權犯罪罪名的條款規定在第一百一十三條到一百一十九條,依次是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假冒專利罪,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犯復制品罪和侵犯商業秘密罪,其中,涉及專利的犯罪就一個罪名——“假冒專利罪”,即: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那么構成專利侵權、假冒專利罪的依據是什么呢?
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即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可知,我國法律中有關專利的刑罰罪名就僅有這一個假冒專利罪,而且該罪不是行為犯,而應為結果犯。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構成該罪應滿足以下必要條件:
一、冒充的是“他人”專利,即未經權利人許可,在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包裝上標注他人專利號;或者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或者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或者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或者專利文件。
二、冒充的專利應是經授權而維持有效的他人專利,也即冒充行為應發生在涉案專利的有效期內。也就是說,假冒的專利應該是真的專利。
三、冒充行為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有效的專利而進行有目的的假冒行為。
四、冒充行為的目的應是以營利為目的(有人認為屬經營行為即可)。
五、冒充行為已經產生后果,且情節嚴重。
看完這篇文章,想必朋友們對于專利侵權有了一定的理解了。如果還有關于專利侵權的其他疑問,歡迎登陸開心財稅免費咨詢。是在國家工商總局備案的專業知識產權代理機構,若想了解商標注冊、版權登記、專利申請、知識產權維權等一系列問題,都可以訪問開心財稅,我們可以為您提供專業的指導性意見。免費查詢專利能否申請請點擊:http://www.shy-hq.cn/zt/zhuanli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