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29日,據了解到,本月5日,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就陜西白水杜康酒業有限責任公司起訴河南洛陽杜康控股有限公司商業詆毀行為一案經過一年多的先后審理,終于終審判決,被告洛陽杜康控股有限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在產品包裝上印制“杜康商標唯一持有企業”廣告語,并立即銷毀或更換現有印制該廣告語的產品包裝,登報消除影響,并賠償給陜西白水杜康酒業有限責任公司造成的損失人民幣50萬元。
??2015年,白水杜康酒業有限責任公司在市場上發現洛陽杜康控股有限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50度一品杜康鑒品酒外包裝上印制有“杜康商標唯一持有企業”的廣告語,白水杜康認為“唯一”明顯是有針對、非真實且違法的。白水杜康相關法律人員介紹,在2015年間,洛陽杜康控股有限公司以白水杜康酒業有限責任公司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陸續在內蒙古、北京、天津等地投訴白水杜康公司生產的部分類型產品,導致白水杜康公司產品在內蒙古、北京、天津等多地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扣押、查封、封存、停止銷售,給白水杜康造成巨大損失。自上世紀杜康品牌商標注冊以來,洛陽杜康、白水杜康就品牌商標問題一直爭論不斷。白水杜康不堪其擾,于是在2016年收集證據,就洛陽杜康商標問題,發起訴訟要求洛陽杜康賠禮道歉、賠償相應損失。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6月5日發出的終審判決書判決:一、被告洛陽杜康控股有限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在產品包裝上印制“杜康商標唯一持有企業”廣告語,并立即銷毀或更換現有印制該廣告語的產品包裝;二、被告洛陽杜康控股有限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在《法制日報》刊登聲明(持續時間十天),消除影響,恢復陜西白水杜康酒業有限責任公司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三、被告洛陽杜康控股有限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因其商業詆毀行為給陜西白水杜康酒業有限責任公司造成的損失人民幣50萬元。
??據悉,上世紀七十年代,河南伊川、河南汝陽及酒祖杜康故鄉陜西省白水縣等三家杜康酒廠均生產杜康酒,但都未注冊商標。1980年10月1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輕工業部、商業部聯合發布《關于改進酒類商品商標的聯合通知》,根據通知要求,三家酒廠同時提出了商標注冊申請。由于當時沒有商標共有制度,只能由一家企業注冊,后經各相關部門協調,做出了由伊川杜康酒廠注冊,汝陽及白水杜康酒廠共同使用“杜康”商標的決定。伊川杜康現包含洛陽杜康控股有限公司及其相關聯公司。1983年10月25日,伊川杜康與白水杜康簽訂了《關于“杜康牌”商標使用合同協議書》,約定雙方共同使用和維護“杜康牌”商標,商標上要注明各自企業名稱以便消費者區隔產品來源。1996年12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同意白水杜康酒廠注冊“白水杜康”商標,至此,“白水杜康”作為品牌商標正式投入使用。
??此后,實際共用“杜康”商標的十多年間,三家也均是通過在商品包裝上注明企業名稱及地名的方式區分各自的產品,三家企業逐漸形成了各自的產品特色和消費群體,也各自都獲得了不少榮譽,使得“杜康”品牌的知名度大幅提升。
??而洛陽杜康在產品包裝上使用“杜康商標唯一持有企業”的廣告語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因此,白水杜康提起訴訟,并等到了滿意的終審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