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值香港回歸20周年,大掌柜特推香港回歸20周年知識產權手記,將全方位帶您了解香港知識產權制度與發展現狀。昨天大掌柜為您介紹的是香港商標注冊登記制度。今天大掌柜就帶您了解,香港版權登記制度,來看看大陸與香港版權登記制度有哪些異同吧!
香港的版權法不僅保護相關作品,還保護文學、戲劇和音樂作品的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不論這些作品本身是否具有版權。表演者在其表演中的權利亦受法律保護。作品要在香港取得版權保護,無須辦理任何手續。此外,世界各地作者的作品,或世界各地首次發表的作品,亦可在香港受到版權保護。根據香港《版權條例》(第528章)對屬認可類別的原創文學、戲劇、音樂及藝術作品、聲音記錄、影片、電視廣播及有線傳播節目,以及在互聯網上向公眾提供的作品,均給予全面的保護。
目前中國已在香港特區施行《伯爾尼公約》、《國際版權公約》、《錄音制品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及錄音制品條約》。香港作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亦遵從《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規定。
下面一張圖來告訴您,不同類別的作品有不同的版權保護期限:
此外,在某些條件和例外情況的限制下,具有版權的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或藝術作品之作者,和具有版權的影片之導演,均享有精神權利,包括被識別為作者或導演的權利,及反對其作品或影片受貶損處理以致作品或影片受歪曲或殘缺不全,或在其他方面損害作者或導演的榮譽或聲譽的權利。現場聲藝表演的表演者或所作表演已錄制于聲音記錄內的表演者亦享有相似的精神權利。另外,任何人在指明情況下有免被虛假署名為某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或藝術作品的作者的權利;及免被虛假署名為某影片的導演的權利。
香港版權登記,版權人的權利包括:
·復制作品;
·向公眾發放作品的復制品;
·租賃作品的復制品予公眾;
·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復制品,例如在互聯網上提供;
·公開表演、放映及播放作品;
·以無線廣播作品或以有線傳播作品;
·制作作品的改編本。
注意!未經許可作出或授權他人作出任何上述受版權所限制的行為屬侵犯版權。《版權條例》第37-88條規定了合理使用而不侵犯版權的情形。
法例針對為商業目的而作出的侵權行為(例如:制作侵犯版權復制品以供出售或出租,或以侵犯版權復制品進行商業交易)施加刑事制裁。業務最終使用者管有盜版的電腦軟件、電影、電視劇/電視電影或音樂(聲音/視像)紀錄,或頻密/定期地制作/分發大量盜版的刊印出版物亦可招致刑事制裁。該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監禁四年,及就每件侵犯版權復制品罰款港幣50,000元(約6,410美元)。在某些情況下,在香港特區以外地區從事盜版活動,如其目的是使侵犯版權復制品可輸入香港,根據香港版權法亦可構成刑事罪行。
另外,為商業目的而制造、輸入、輸出或經銷引致保護版權系統技術失效的產品,或提供商業性質服務使顧客能令該等系統失效,最高刑罰為監禁四年及罰款港幣500,000元(約64,100美元)。
閱讀延伸:平行進口版權作品
平行進口版權作品通常是未經版權所有人批準,把原先獲版權擁有人授權制作及預訂在香港境外市場銷售的版權作品輸入香港。平行進口的電腦軟件產品(包括作商業交易用途的同等產品)不受本地法律限制,但如電腦軟件產品的主要賣點涉及音樂聲音或視像記錄、電影、電視劇或電視電影、電子書、或上述各項的組合則屬例外。
至于其他種類的版權作品,最終使用者輸入或管有該等平行進口的版權作品(無論作私人或業務用途)不受限制。到哪法律盡職輸入或使用平行進口版權作品作以下用途:
·經銷(即售賣、出租或為牟利而分發)作品;
·(如果作品為電影、電視劇或電視電影或音樂(聲音/視像)紀錄)公開播放或放映該等作品。
在作品首次在世界任何地方發表的15個月內,作出任何上述被禁止的行為,即可受民事及刑事法律制裁。如該作品已發表超過15個月,則民事法律責任仍然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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