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品泉州商標注冊網訊? 泉州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發布2016年度十二大查處侵害消費者權益典型案例。案例中,各類商家以五花八門的手段,侵害消費者的權益,甚至危及消費者的人身安全,最終都被相關部門一一查處。相關人士提醒,廣大消費者應理性消費,不要被商家的各種手段欺騙;作為商家,應正當合法經營,為消費者提供一個良好的市場空間。
案例一 網頁刷單虛假宣傳 鞋廠被罰10500元
2016年11月7日,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晉江市青陽新佰途鞋廠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正在操作計算機“QT軟件”(淘寶京東刷單軟件),該軟件顯示有“紅馬認證廳、放單規則廳、紅馬接單大廳、京東放單廳、阿里巴巴放單廳”等內容。當事人通過該軟件在其阿里巴巴網店后臺設置銷售數量等虛假信息來吸引消費者,提高自身競爭力。至案發時止,當事人共利用上述刷單方式刷單8次,合計28884元。當事人利用虛假廣告、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該局依法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10500元。
案例二 篡改衛生巾限用日期 百貨店遭罰沒處理
2016年10月17日,南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投訴,依法對南安市溪美寶玉百貨店進行檢查,發現該店銷售的“安而樂”衛生巾涉嫌篡改限用日期,構成篡改生產日期的違法行為。經查,當事人將2013年底購進的保質期為2年(限用日期20140509)的衛生巾20包,擅自篡改為限用日期20181230。該局依法沒收這些衛生巾,并處以罰款3000元。
案例三 未經消費者同意 商家擅自提供有償套餐
2016年9月22日,消費者李女士通過12315平臺,反映安溪縣湖頭協發移動通信商店于2013年開始擅自為其移動號碼開通上網流量套餐,安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遂立案調查。經查,李女士經常在安溪縣湖頭協發移動通訊商店繳納話費。2013年6月,她在該店推薦下開通了3個月免費上網流量套餐服務,當時商家承諾體驗期結束再給予關閉服務。3個月體驗期結束后,該店未及時關閉增值業務,在李女士不知情的情況下,自2013年9月份開始有償提供上網流量套餐服務,資費5元/月。截至案發時,共收取34個月套餐費共170元。安溪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退還用戶多收費用,并依法對其未按照與消費者的約定提供服務、侵害消費者自主選擇服務的行為處以罰款。
案例四 涉嫌虛假宣傳 鞋企被責令改正
2016年5月3日,泉州市工商局開發區分局根據舉報對泉州袋鼠小豆兒童用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在天貓商城的網頁上銷售的一款產品表述為“超強減震MD鞋底,與TPR相嵌,根據行走角度設計凹槽,減震柔軟,更好防護”、“超透氣舒適網布 不捂腳”。關于這些表述,當事人無法提供相關材料證明該款產品描述的真實有效,涉嫌虛假宣傳。至案發時止,當事人所發布的廣告委托他人廣告網頁設計費用共1000元,因經營時間短,沒有獲利。對此,該局依法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3000元。
案例五 單方設“最終解釋權” “霸王條款”被叫停
2016年11月10日,泉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處理消費者投訴“泉港區弘創裝飾服務中心”一案中,發現當事人在該店促銷廣告單上標注:“弘創裝飾 裝修找我們 弘創裝飾搬遷開業,特推出以下活動…… 本次活動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等條款,構成單方面設定“最終解釋權”,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違法行為。該局依法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900元。
案例六 銷售三無產品 網店被處罰款
2016年8月31日,泉州市工商局洛江分局根據投訴,依法對泉州協志商貿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在天貓商城開設陽光之都旗艦店,售賣無合格證、無吊牌、無廠家的鞋子。該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處以罰款。
案例七 香水標識不明 網售產品下架
2016年4月18日,泉州市工商局豐澤分局根據舉報,依法對泉州立騰鞋業有限公司在互聯網上經營行為進行檢查,提取該公司在天貓網銷售產品的原始網頁數據。經查,該公司當事人受廈門某公司委托,在天貓網PGM旗艦店銷售該廈門公司生產的PGM香水,且銷售過程中未審查產品標簽,所銷售的香水未標注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及生產廠名和廠址、產品規格、成分名稱和含量、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該局依法責令其停止銷售,并處以罰款2000元。
案例八 發布虛假宣傳廣告 建材行被責令停發
2016年5月4日,永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永春縣桃城鎮興杰建材商行進行檢查,發現現場懸掛有三塊銅牌,分別標注“十大國際品牌”、“2012年度中國瓷磚膠十大最具影響力品牌”和“2012年度中國填縫劑十大最具影響力品牌”,還標注有“德高防水,放心!世界500強,全球防水領導者”及“德高瓷磚膠 全球瓷磚膠技術領跑者”,當事人的名片上標注有“世界500強,全球防水領導者”的字樣。對于以上用于廣告的宣傳語及銅牌,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涉嫌虛假宣傳。對此,該局依法責令其停止發布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處以罰款2040元。
案例九 營運途中甩客 出租車被罰款扣分
2016年9月27日,泉州市交通執法支隊執法人員接到乘客李某投訴稱,當日19時在泉州動車站乘坐王某駕駛的閩CT1234號出租汽車準備前往橋東路口。車輛行駛至動車站出口時,王某以不識路為由,將李某放下,未將其運載至目的地。經了解,王某稱其不知道路也不想載乘客前往目的地,便半路甩客并向乘客收取了起步價9元。市交通執法支隊根據《福建省道路運輸條例》對王某作出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扣從業資格證6分,要求其帶車離崗學習3天,并責令出租公司加強駕駛員教育管理,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泉州市交通執法支隊 供稿)
案例十 價格欺詐促銷 旗艦店被罰5000元
根據消費者舉報,在泉州經營的廈門某公司開設在天貓商城的某品牌旗艦店違反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于2016年4月29日對某品牌商品進行促銷宣傳時未標明被比較價格的含義,網頁標示“價格15880.00元,促銷價10332.00元”。泉州市物價局按價格欺詐行為處以該公司5000元罰款。(泉州市物價局 供稿)
案例十一 購進有毒河豚 酒樓被罰5萬元
泉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發現,泉州某海鮮酒樓于2016年3月9日向晉江華洲水產批發市場某店購進河豚6條,計2.37千克。經泉州市水產技術站鑒定確認為雙斑東方鲀,執法人員對涉案河豚進行現場稱重并查封扣押。河豚含有河豚毒素,其食用安全風險較大,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該批河豚至案發之日尚未售出,違法所得金額為0元。據此,泉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法沒收涉案河豚6條,并對當事人處以罰款50000元整。(泉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供稿)
案例十二 偽造注冊商標標識 兩人被罰款判刑
被告人柯某、吳某經營某彩印公司,柯某負責購買原材料、發放工資等,吳某負責聯系客戶、安排生產等。兩人經預謀,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經營場所內組織工人生產印有“旺旺碎冰冰”等注冊商標標識的卷膜、包裝袋。后公安機關查獲上述生產窩點,并當場扣押印有“旺旺碎冰冰”等注冊商標標識的包裝卷膜。經統計,涉案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共計9904499個。
生產窩點被查獲后,兩人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晉江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柯某、吳某作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違反商標管理法規,非法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柯某、吳某均犯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各四十萬元。一審宣判后,兩人不服提出上訴。泉州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承辦法官介紹,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五萬件以上,屬情節特別嚴重。本案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是使用在食品上,不僅損害了注冊商標標識所有人的利益,也可能涉及食品安全的問題,一旦進入市場,會對消費者造成潛在的危害。從這個角度講,從人身自由和經濟收益兩方面給予被告人柯某、吳某相應懲處,有力地保護了注冊商標標識所有人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了國家的經濟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