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樂清法院公開宣判原告宏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與被告樂清柳市福聯超市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判決福聯超市停止銷售標注“大嘴猴”圖案的書包商品和標“PAUL FRANK”字樣的毛毯、毛巾、靠枕的溫州商標注冊商品,并賠償宏聯國際貿易公司1.8萬元。
保羅弗蘭克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是一家根據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法律設立的有限公司,總部位于美國洛杉磯,是專業生產高品質服裝服飾的全球領先企業,產品行銷世界各地,在中國服裝服飾市場相關公眾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保羅公司于1999年7月30日前后開始,向中國國家商標局申請包括“大嘴猴圖形”“PAULFRANK”“大嘴猴圖形+文字”等系列商標,且均已獲準注冊,并均在有效期內。2008年前后,保羅公司將其產品在中國大陸范圍內進行生產銷售。2015年,保羅公司與原告宏聯公司訂立獨占許可協議,并授權宏聯公司在中國內地、澳門及香港地區全方位保護其知識產權。
當宏聯公司發現樂清市柳市鎮三里村的超市里銷售印有“大嘴猴”圖形或“PAUL FRANK”字樣有書包、靠枕、被套、毛巾、布鞋等商品時,認為侵害宏聯公司享有商標專用權標識的產品。遂訴至樂清法院要求停止侵害、登報聲明道歉和賠償損失。
昨天,這起案件宣判后,樂清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介紹該院涉商標權案件審理情況。據悉,2015年至2016年,樂清法院共審理涉商標權案件126件,其中,涉商標權民事案件66件,刑事案件60件。在民事案件中,侵害商標權糾紛為主要案由,侵害商標權法律關系常與不正當競爭法律關系復合。在刑事案件中,假冒注冊商標罪最多,52件,占85.25%,其他還有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