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一的商標使用證據,如發票、廣告物品等往往并不能充分的證明商標使用情況,因此在證明商標使用情況時,最好多出示集中證據。在成功注冊商標之后,如果不注意保留商標使用證據,在遭遇商標糾紛時,商標使用者將會陷入到極大的被動之中,甚至可能被撤銷商標。那么商標使用證據都有哪些?
一、廣告物品
廣告是企業宣傳其商標、商品、服務的一種重要方式,其中商標標識更是處于廣告的顯著位置,因此廣告是一種較好的商標使用證據。
在考量商標使用證據時,時間因素至關重要。電視廣告、戶外廣告等難以明確其發布時間,因此這類廣告難以直接證明商標使用情況。相對而言,雜志、報紙、博覽會宣傳廣告、商品交易會廣告等可以提供明確的時間,因此可以作為強有力的商標使用證據。此外,與廣告公司簽訂的廣告合同中,如果含有商標標識或名稱,就可以作為商標使用證據。
二、合同或協議
合同或協議是經濟主體在參與市場經濟活動時的重要依據和憑證,因此可以視為商標使用證據。不過合同或協議的嚴謹與否,將直接影響其做為商標使用證據的有效程度。如果合同或協議中,商標標識不明顯,或者壓根就沒有商標標識,此時其作為商標使用證據一般不會得到認可。
三、發票
發票是經濟活動中最基本的商事憑證,也是記錄商業經營活動的一種書面證明,因此發票可以作為商標使用證據。
在一些極端特殊情況下,如開具發票時,僅僅填寫了商品或服務的名稱,而并沒有填寫商標名稱或者簡寫了商標名稱,在這種情況下,發票上的商標標識不顯著或者殘缺,因此發票做為商標使用證據效用較低,甚至無效。
四、產品檢驗報告
產品檢驗報告是由上級質量監督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等權威機構出具,其手續嚴格,因此擁有較高的公信力。商標使用者出示的產品檢驗報告,可以做為商標使用證據,可信度甚高。
五、商標印刷證明材料
商標使用的前提條件是商標印刷,因此商標印刷證明材料可以做為商標使用證據。如果商標使用者僅僅提供商標標識實物,而不提供印刷這些商標標識的證明材料,商標標識實物就無法確認其印刷和使用的具體時間,也就無法做為商標使用證據。
六、包裝物
包裝物包括商品包裝物、服務用品包裝物、容器等,商品包裝物上一般會有帶商品商標,因此可以視為商標使用證據。不過包裝物較難確定其印刷和使用的具體時間,因此包裝物做為商標使用證據效度較低,需要結合其它使用證據共同作用。
此外,產品說明書、商品進出口檢疫證證明、產品報關單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視為商標使用證據。單一的商標使用證據,如發票、廣告物品等往往并不能充分的證明商標使用情況,因此在證明商標使用情況時,最好多出示集中證據,讓這些證據相關印證、彼此關聯,形成證據鏈條,如此就可以充分有效的證明商標使用情況,進而強有力的應對商標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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