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商標法》(2013年修訂)對商標異議制度進行了較大的修改。2001年《商標法》規定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商標異議申請,這種制度設立的初衷是為了發揮公共監督的功能,但2001年《商標法》規定下的商標異議制度又具有審理周期長、審級多等明顯的弊端,其造成的后果就是惡意異議的數量過多,極大地消耗了本來就不充裕的商標行政資源,影響了確有異議需求的申請人。
?????? 因此,2013年《商標法》對商標異議制度進行了簡化,如限定了異議提出的主體資格、異議理由的范圍和類型等,讓商標異議制度重新回歸到了立法的初衷。筆者結合自身商標異議案件的實務經驗,簡要說明一下新商標法下商標異議制度發生了哪些變化。
一、商標異議制度的歷史沿革
2001年修改《商標法》之前,商標異議案件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復審后作出終局裁定。行政二審終審。
2001年修改后的《商標法》在保留復審的基礎上,增加了司法救濟程序。行政二審、司法二審的四審終審制。
2013年修改并于2014年5月1日實施的《商標法》簡化了異議程序,完善了異議制度。
二、新商標法下異議制度的變化
1、增加了對異議人主體資格的限制
《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任何人提出商標異議的理由 | 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提出商標異議的理由 |
被異議商標可能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的規定。 ? (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公序良俗,社會公眾的監督途徑) | 被異議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特定主體的權利救濟) |
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可以由以下材料證明:
企業營業執照、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等商號權資料;著作權登記證書、著作權轉讓合同等著作權材料;專利證書、專利權轉讓合同等專利權資料;身份證、護照等姓名權材料;肖像權材料;地理標志材料;許可使用合同、代理合同、經紀合同、授權委托書、經銷合同等利害關系材料;其他能證明利害關系的材料。
2、限定并明確了提出異議申請的理由
(1)任何人可以基于以下理由提出異議
《商標法》第十條: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
《商標法》第十一條: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
《商標法》第十二條: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2)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的異議理由
《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和第三款:馳名商標保護
《商標法》第十五條:防止因代理關系、代表關系或其他合同、業務關系導致商標被搶注。
《商標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地理標志保護。
《商標法》第三十條:在先初步審定或注冊商標權保護。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在先申請商標權以及同日申請使用在先的保護。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禁止損害各種在先權利,禁止搶先注冊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3、簡化了商標異議確權程序
新商標法簡化了異議程序,只允許對商標局做出的不予注冊的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局做出的準予注冊的決定,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如果異議人不服的,只能依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4、強調誠實信用原則,制止惡意搶注
新商標法明文規定了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規定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如果具有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他人商標存在,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不予注冊。
新商標法對商標代理機構注冊商標進行了嚴格規定,新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了“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注冊外,不得申請注冊其他商標”,這對規范商標代理行業以及規避代理機構惡意搶注他人商標起到了震懾作用。
5、增加了對審查時限的明確規定
新商標法下異議審限,自初步審定公告期滿之日起12個月內。特殊情況下,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延長6個月。
異議審限除外情形有(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公告送達期間、補充證據材料期間、補正期間、因當事人更換需要重新答辯的期間、依案件申請人請求等待在先權利案件審理結果的期間。
三、商標異議程序中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1、異議人應當在異議申請中對異議理由和事實依據進行明確闡述,提出自己的意見和主張。異議申請應當明確相關在先權利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權利類型和權力對象,并提交有關證明文件或材料。異議申請中僅援引有關法律條款,但未對理由和事實依據進行明確闡述的,不能視為具備明確的異議理由和事實依據。如欠缺有關證明文件或無明確異議理由將導致異議不予受理,從而被異議商標將被核準注冊,只能等注冊后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2、外國人及外國企業必須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代為辦理異議事項。
3、異議代理機構的變更:提交新的商標代理委托書,即提交委托變更后的代理機構代理商標異議申請事宜的委托書;由委托人簽署的解除與原代理機構委托關系的聲明;變更完成后,相關法律文書將送達給變更后的代理機構;變更材料可以作為補充材料提交。
4、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證明文件和證據材料是外文的,應當附送中文譯文;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證明文件或者證據材料。
5、商標異議申請經形審合格后,商標局向被異議人發出答辯通知書,并將異議書副本發給被異議人。被異議人答辯期限為30天,自被異議人收到答辯通知書之日起計算。答辯書只需提交1份。未按要求答辯的不能補充答辯材料。答辯時要一并交回《商標異議答辯通知書》。被異議人放棄答辯的,不影響商標局裁定。
6、異議申請不予受理的主要情形: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申請人主體資格、異議理由不符合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無明確的異議理由、事實和法律依據的;同一異議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實和法律依據針對同一商標再次提交異議申請的;未繳納費用的;期滿未補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進行補正的。
7、允許多個異議案件合用一套證據材料。對于在同一個月內提出異議申請的案件,若當事人所要提交的證據材料完全相同(非部分證據相同),且在第一個案件(以異議申請時間為準)中已提交全套證據材料,則在其他案件中可不再提交證據材料,但須在顯著位置載明全套證據材料所在案卷的號碼(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號或商標局異議收文編號)。
8、擴大異議并案審理范圍。對于雙方當事人相同、被異議商標相同、合用一套證據材料或當事人相互提異議的案件,進行并案審理;當事人認為存在其他理由的,可以提出并案審理申請,商標局審查后認為符合并案條件的,予以并案審理。更多新商標法資訊,請關注開心財稅新商標法專題:http://www.shy-hq.cn/special/shangbiaof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