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商標法價值平衡制度概述
第一節?法律價值平衡的含義
商標法論文價值就是法律所要分配、調整、規制、保護的利益,就是法律對于保護特定利益的有用性。“利益決定著法的生產、發展和運作;法律影響著(促進或阻礙)利益的實現程度和發展方向”。
1利益與權利是密切相關的,權利直接的體現為利益,利益是權利的本質。法律由利益決定,對社會關系中的各種客觀利益現象進行有目的、有方向的調控,以促進利益的形成和發展。
2利益根據其主體和目的的不同,又可以分為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按照龐德的定義,社會利益指的是“與文明社會的社會生活有關,并以社會名義去爭取的要求、請求或需求,把他們視為整個社會的宗旨并不為過”。
龐德將社會利益的內容細分為六類:
一是要求公共安全的社會利益;
二是追求社會制度之安全的社會利益;
三是追求公共道德的社會利益;
四是追求社會資源保護的社會利益;
五是追求社會進步的社會利益;
六是追求個體生活的利益。
3與社會利益相對的個人利益是指與個體的人身、財產等方面相關的利益。對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進行分配、調整就是法律價值中的私權價值和公共價值。
二、法律價值平衡的含義
價值平衡理念早在古希臘時代已經存在。如亞里士多德認為,法律規則的一般性和剛性可能會使法官無法將該規則適用于解決個別案件,因而需要用平衡的方法解決這種困難。他將平衡原則定義為當法律因其太原則而不能解決具體問題時對法律進行的矯正。17 世紀以來,眾多西方法學家對利益平衡在法學領域的運用進行了研究,德國學者赫克將利益平衡作為其法學體系中的一個重要范疇,法國的愛爾維修、英國的邊沁、德國的耶林、美國的龐德等法學家在法律利益平衡目標上,都提出了自己的觀點。他們傾向于認為:法律要達到的平衡目標是,滿足最重要的和需要優先考慮的利益,然后使其他的利益最少犧牲。
在解決利益沖突的司法程序中,利益平衡的理念和方法也具有重要價值。如法國法律方法體系論的倡導者弗朗索瓦? 惹尼指出,“法官應當努力在符合社會一般目的的范圍內最大可能地滿足當事人的愿望。實現這個任務應當是認識所涉及的利益、評價這些利益各自的分量,在正義的天平上進行衡量,以便根據某種社會標準去確保其間最為重要的利益的優先地位,最終達到最為可欲的平衡”。2美國歷史上的著名法官本杰明? N?卡多佐主張,司法過程既包含創造的因素也包含有發現的因素。法官必須經常對相互沖突的利益加以權衡,并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可供選擇、在邏輯上可以接受的判決中作出抉策。320 世紀 60 年代在日本出現了一種解釋法律的方法—— 利益平衡論,它從利益的角度解釋法律現象,指導司法實踐,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這一理論以 1966 年加藤一郎發表的 《法律解釋學的論理與利益衡量》4一文為代表,他提出了利益衡量的民法解釋觀。利益平衡論旨在恢復法解釋對社會現實的對應性,主張法院在解釋法律時,需要進行利益衡量,并且認為民法解釋取決于利益衡量的思考方法。在將利益衡量的方法運用于司法審判時,存在的一個前提是法律規范構成了立法者為解決種種利益沖突而制定的原則和原理。從這個意義上講,需要把法律規范看成是價值判斷,也就是相互沖突的社會群體的一方利益應當優先于另一方的利益,或者該沖突雙方的利益都應當服從第三方的利益或者整個社會的利益。為了作出一個正義的判決,法官必須確定立法者根據某條特定的法律規則所旨在保護的利益。在相互沖突的利益中,法律所傾向保護的利益應當被認為是優先的利益。
在當代社會中,價值平衡已成為法律制定、實施中的重要原則,成為彌補法律缺陷和漏洞、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利器”。價值平衡的關鍵就在于充分考慮到社會各方利益追求,在錯綜復雜的利益鏈條中尋找到使各方利益能相對平衡的“平衡點”,使各方利益能得到關注。“法作為社會控制的手段,必須規定各種利益的分配,平衡各種利益關系,有時法還是各種不同利益的相互平衡與妥協的產物。”6“利益衡量的目的是追求當事人之間及利益衡量的平衡,實現社會正義和公平”7它要求法律在制定或實施過程中,要全面考慮各方利益關系,對各方利益進行充分的認識、評價、衡量,并作出可以將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的選擇,使法律調整的利益主體各得其所,而又不過分損害任何一方的利益,或者將損失降到最低。
第二章?對我國商標法價值平衡制度的反思
正如上一章所言,價值平衡制度是法律公平正義原則的必然要求,更是追求社會效益最大化的必然選擇,是所有法律都應共同遵守的原則,但在我國商標法中,類似的原則沒有得到相應的體現,我國過于強調對商標權人的保護,忽略了其他兩方的利益,導致商標法價值出現了失衡狀態。本章著重介紹價值平衡制度在我國商標法中的缺失、造成的危害及其產生原因。
第一節?我國商標法價值平衡制度的缺陷
我國商標法在第一條就開宗明義的規定了私權價值與公共價值之間關系: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品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法。從我國商標法規定中,我們不難看出我國商標法制度的缺陷:
一、以保護商標專用權為核心,以私權保護為重點
(一)從商標權的取得看,形式審查導致公共利益考量不足
我國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規定,凡是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依法申請注冊的商標,由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第五十一條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因此,在我國要獲得商標專用權,必須向國家商標總局申請注冊,在滿足一定形式要件和程序要件后,依法獲得商標專用權。商標總局對于申請注冊的商標也多數屬于形式審查和標識審查,幾乎不涉及對在先權利的審查。雖然這種審查機制充分考慮了商標權人的利益,能提高商標注冊的審批效率,加快商標進入市場的速度,推動企業商標戰略的實施,但對消費者、其他經營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明顯缺乏充分的審查和考量,這也是商標在使用過程中造成各種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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