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使用“寶馬商標”和“BMW”為商標,企圖誤導公眾,逃避正常的行政監管。近日,上海知產法院審結一起原告“寶馬”與被告上海創佳服飾有限公司、被告德馬集團(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被告周樂琴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判決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一系列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立即停止使用“德國寶馬集團(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300萬元。
2008年7月,被告德馬公司成立,被告周樂琴作為其唯一自然人股東和董事,在字號中使用“寶馬”和“BMW”,設立了“德國寶馬集團(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并于2010年6月變更為現名。自2008年起,被告德馬公司和周樂琴通過購買、注冊“BMN”、“兩個圓圈中一個叉的圖形商標”等商標,并授權被告創佳公司使用的方式,與被告創佳公司共同建立、完善了BMN品牌加盟體系。
被告德馬公司和創佳公司在已經獲得的注冊商標的基礎上,通過延伸注冊、變換圖形結構、增加色塊或者著色的方式,將標識逐步向原告的注冊商標靠攏,并且將其配合德國寶馬集團、德國寶馬等文字組合使用,廣泛使用于BMN品牌加盟體系中,以及生產、銷售的服裝、鞋、包等商品上,這些商品從2009年一直在全國多個省市銷售至今。
原告寶馬公司認為,三被告的上述行為既侵犯了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又對原告構成了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
上海知產法院審理后認為,寶馬公司的三個商標屬于馳名商標;被告創佳公司、德馬公司、周樂琴明知這三個商標屬于馳名商標,仍通過分工合作共同建立BMN品牌加盟體系,在生產、銷售的被控侵權商品上以及廣告宣傳等商業活動中使用侵權標識,并授權BMN品牌授權經銷商使用,共同實施了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
上海知產法院根據原告涉案注冊商標的馳名程度及其顯著性,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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