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原產地名稱保護法
(1990年7月2日第90—558號法最后修改和補充,1991年5月6日通過)
原產地名稱就是一個國家、一個地區或一個地方的名稱。來自這個國家,這個地區或地方的一種產品的質量或特點是由當地的地理環境,包括自然因素和人的因素而形成的。符合這種條件的國家、地區或地方的名稱構成了商品的原產地名稱。
保護原產地名稱的法律訴訟程序
1.凡是認為在一種天然的或加工的產品上使用了一種原產地名稱,直接或間接地侵害了他的利益并侵犯了其權力,并且該產品并非屬原產地名稱,這時,此人可以起訴以達到禁止使用這種原產地名稱的目的。
正式組成的工會或聯合會,為使其權力不受侵害,至少在6個月以內進行同樣的起訴。 法官可按地區的、正當的或經常的使用原則來劃定生產的地理場地,并確定第一款所指的產品的質量和特點。
1—1法院在收到上述條款的起訴后,有權審理該種訴訟。
禁止在非享有原產地名稱的商品或商品的包裝上和標簽上、商業用紙上、發票上使用原產地名稱的說明,且這種說明易造成對產源的混淆。
最終劃分的生產地理場地即使適用于第1條至第7條,這種訴訟也是可以受理的。
2.訴訟可在民事法庭進行。該民事法庭位于有爭議的原產地名稱的產品產地。
商標訴訟將作為簡易案件免除訴訟前的調解并進行預審和判決。
3.在傳訊一周之后,原告應在其居住區的法定報紙的公告欄和有關法院所在區的法定報紙公告欄目中刊登一則簡短的通知,通知中應注明原告姓名、職業、住址,其訴訟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被告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住址(如果有代理人)以及訴訟的原由。
法庭的辯論只能在所述前款指出的公告通知刊登15天后開始。
4.凡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時間和利益條件的任何人、任何工會和任何聯合會都可以參加訴訟。
5.在訴訟通知1周后,上訴人根據本法第3條規定予以登載。法院的辯論只能在刊登15天之后進行。
6.對上訴法院的決定不服可以向最高法院控告。
接到上訴的法國最高法院、負責判斷采用原產地名稱的引證理由是否符合本法要求。
而后,中止該上訴。
7.最終判決將對同一地區、同一市鎮或者同一市鎮的一部分的居民或土地產業主作出決定。
保護原產地名稱的行政訴訟程序
7—1,如果沒有第1條—7條作根據而作出最終法律決定,政府可通過行政法院的法令來劃定生產的地理場地,確立標有原產地名稱的一種產品的質量或特點(在地區的合法的、確實的使用基礎上劃分)。
7—2,第7—1條規定的各條法令可以禁止在非享有原產地名稱的產品上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或其標簽上、商業用紙上和有關發票上使用易造成產源誤認的任何說明。
7—3,在作出含有與有關職業團體直接協商的公開調查后,采取第7—1和7—2條規定的法令。
7—4,未加工或加工的農產品或食品,將另外單獨確認原產地名稱。第1條至7—3各規定不適用這些農產品或食品。
在下述規定的條件下,如果這些產品符合A條要求,按規定確立了一定的知名度并符合一定的手續,那么,這些產品也可以享有原產地名稱。
原產地名稱永遠不能被認為有通用性并且永遠不能成為公產。
構成原產地名稱的地理名稱或任何使人產生聯想起原產地名稱的其它任何說明都不能在任何相類似的產品上使用;當這種使用會改變成削弱其原產地名稱的知名度時,即使不影響1990年7月2日第90—558號法自公布之日起的各種立法條款或管理條例,也不能使用在任何其他的產品和服務上。
屬于1949年12月18日第49—1603號法的關于官方認定的在釀造葡萄酒法規中所核定優質酒的原產地名稱及海外各省在1990年7月1日生效的原產地名稱,仍然有效。
7—5,每個定名的原產地名稱是根據原產地名稱局的建議以及法令制定。對于葡萄酒和燒酒、蘋果酒、梨酒,以蘋果酒、梨酒或葡萄酒為主的開胃酒來說,并不影響1935年7月30日法令第21條的規定(該法令于1984年11月16日所修改)。
法令劃定生產的地理場地并確定生產和產品認可條件。
7—6,1990年7月1日前通過立法和規章條例制定的原產地名稱可視為符合7—5條規定的條件。今后為制定這些名稱而做的任何修改都應按本條規定的程序辦事。
1955年7月1日前,1990年7月1日前通過法律途徑明確的原產地名稱的產品,或1990年7月2日第90—558號法前編輯出版的適用本法第14條—15條所取得的原產地名稱的產品,如果符合7—4條規定的條件,根據7—5條的程序授予這些產品為原產地名稱,否則,這些原產地名稱將變為無效。
7—7,國家葡萄酒和燒酒原產地名稱局取名國家原產地名稱局。根據上述1935年7月30日法令各條款及其實施文本各條款規定,其管轄范圍擴大到整個農產品或食品(未加工或加工的)。
在聽取有關整個防御聯合會的意見后,國家原產地名稱局提出認定原產地名稱的建議,該認定包括:生產地理場地的劃定和生產條件及每個定名的原產地名稱允許條件的確定。該局根據各國關于其管轄的每種產品的標簽和裝璜方面的法律條款拿出意見;也可以根據原產地名稱的其它問題進行磋商。他們在法國或外國進行原產地名稱的培訓和防御工作。
7—8,國家原產地名稱局包括:
葡萄酒、燒酒、蘋果酒、梨酒,以及蘋果、梨或葡萄酒為主的開胃酒國家主管委員會;
奶制品國家委員會;
上述當局所負責的產品之外的國家產品委員會。
這些委員會包括專業人員代表、行政管理人員代表及特別是有代表消費者利益的知名人士。
每個委員會對其所管轄的商品在7—7條中所涉及的問題予以表態。
這些委員會的成員為提出本局的預算和總政策而出席全體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