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應該還都記得美國喬丹多次起訴中國喬丹的案例吧,時隔4年,美國喬丹品牌終于得以維權成功。2016年12月8日上午,美國籃球明星邁克爾·喬丹與中國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喬丹體育”)之間的商標爭議行政糾紛系列案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
喬丹公司對爭議商標“喬丹”的注冊,損害邁克爾·喬丹的姓名權,違反商標法。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裁定。與此同時,涉及拼音“QIAODAN”的四件案件并未構成侵權,邁克爾·喬丹的再審申請被駁回。
換言之,邁克爾·喬丹享有中文“喬丹”的姓名權,飛人在這場連續敗訴的官司中終獲翻案。喬丹體育公司的“喬丹”商標將被撤銷,但后者仍可繼續使用“QIAODAN”的拼音商標。
這一案件在當時引起了極大的轟動,畢竟有不少運動愛好者都是喬丹迷,看著自己偶像的牌子被山寨得體無完膚,如今就算對簿公堂也只能要回其中的英文商標,拼音商標“QIAODAN”仍舊被判定是別人的,可以說很扎心了。
不過,你知道其實喬丹也曾經抄襲過別人嗎?
在2015年,一位美國攝影師雅各布·倫特米斯特曾將耐克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耐克公司旗下的喬丹品牌的LOGO標識,也就是那個很經典的飛人標志,是出自于他在1984年的一張攝影作品里,耐克在沒有得到其授權的情況下,將其用于喬丹商標,該做法侵犯了他的權益。
倫特米斯特攝影作品原型
攝影作品原型(左)與Jordan品牌標志
1984年,21歲的邁克爾·喬丹在NBA選秀中被芝加哥公牛隊選中。不久之后,耐克以5年250萬美元的合同簽下喬丹,并在1985年為其推出第一代Air Jordan籃球鞋。
真正標志著Air Jordan時代的到來是在1988年——當年面世的第三代Air Jordan球鞋首次使用飛人標志,此后它逐漸被沿用到Jordan品牌的各種商品上,正式與耐克的“對勾”區別開來。目前,Jordan品牌每年為耐克創造的營收超過30億美元,飛人標志被認為是一次成功的設計案例。
直至2015年,雅各布·倫特米斯特將耐克告上法庭。
根據倫特米斯特的描述,1984年夏天,他為邁克爾·喬丹拍攝了一張空中躍起、雙腿分開的扣籃照片,被刊登在《生活》雜志的奧運專欄里。他表示,拍攝照片時,自己和喬丹花費很多時間商量拍攝的動作和角度,最終受到芭蕾舞的姿態啟發。
不久之后,這張照片被耐克看中。作為自由職業者,持有版權的倫特米斯特拿到150美元,作為耐克兩次使用這張照片的費用。
1987年,這家運動品牌模仿照片原型,重新拍攝了一張飛人扣籃圖,并且引申設計制作成Jordan品牌的標志。在此過程中,耐克曾支付給倫特米斯特1.5萬美元,但并沒有買斷這一版權。
距離原照片拍攝超過30年,耐克利用這一飛人標志賺得不少。此時,倫特米斯特認為,這一舉動違反當年他和耐克公司的協議,因而在2015年提起上訴。倫特米斯特表示,當時耐克購買照片使用權只適用于Air Jordan 1的廣告,后來耐克將此創意用在品牌標志上則屬于侵權行為。
經過兩年多的審理,法官保羅·沃特福德表示,雖然這一空中芭蕾動作創意源自倫特米斯特,但這只能證明1984年那張照片的版權屬于其本人,他的版權并不足以在這一概念上形成壟斷。而兩張照片中,飛人喬丹的姿態、背景和燈光位置都不盡相同。最終,法院駁回倫特米斯特在2015年對耐克的索賠訴訟。
時隔三年,這起版權爭議案有了結果。當地時間2018年2月28日,《美聯社》報道稱,美國聯邦第九巡回上訴法院最終宣判侵權不成立。法官表示,雖然倫特米斯特的攝影作品與飛人標志相似度較高,但不代表其擁有這一標志的版權。換言之,耐克獲得勝訴。
對此,業界眾說紛紜,但可以肯定一點的是,該攝影師在一開始的時候就沒有對此攝影作品進行全面保護,才會導致日后與耐克公司的糾紛,不管其是否繼續上訴維權,版權作品最好的歸屬還是應該申請法律保護,否則這樣無窮無盡的打官司,不僅勞民傷財,對創作者本人而言也是一種很差的影響,希望大家都能夠重視起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