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從權威部門獲悉,在全國各地已實行了十幾年的地方著名商標制度將面臨終結,有關地方性法規將被清理,地方上“十大品牌”“老字號”等評比也將被叫停。
11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對有關著名商標制度地方性法規的研究意見》印送多個省、市人大常委會,請相關地方人大常委會對有關著名商標制度的地方性法規進行清理;同日,還致函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建議對有關著名商標制度的地方政府規章和政府規范性文件開展清理工作。
提起著名商標,我們馬上想起今年3月14日曝光的陜西西安地鐵3號線使用西安奧凱電纜有限公司的問題電纜的事,該電纜使用的“五勝及圖”商標系通過違法手段獲得了陜西省著名商標認定。事件發生后,國家工商總局要求,規范馳名商標,暫停著名和知名商標認定。
更重要的是,著名商標地方性法規以及相關條例規章中雖然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制定”等字樣,而我國商標法并沒有關于著名商標的規定;著名商標并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只是地方政府、有關部門通過一定程序賦予一個商標的榮譽稱號。商標法第三次修訂征求意見稿中曾規定了著名商標,后來刪去了。但奇怪的是,就是這樣一個沒有法律依據的著名商標,卻通過地方立法出臺了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紅頭文件。
這讓我們要追問一個問題:那些出臺著名商標地方法規和政府規章的省市,為什么自己不進行違法法規的清理審查,而要等全國人大常委會發話?應該認為,在2001年12月我國第二次修正、2014年5月我國第三次修正商標法后,地方人大和政府就應該知道本地關于著名商標的法規沒有上位法的依據,各地有關的法規為什么不清理?
于是我們有第二個追問,地方到底有沒有建立清理法規的制度?對此,國家是有明確要求的。早在2004年,國務院印發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就要求“建立和完善行政法規、規章修改、廢止的工作制度和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同時,2011年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在談到保障下位法符合國家法律時也提到,要建立“法規清理制度”,國家一部重要的法律出臺之后,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要做相應的清理,要清理掉和法律不一致的內容。這就是說,無論是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還是地方政府出臺的行政法規、政府規章,都需要做好清理,清除那些不符合上位法的規定。現在的問題是,到底是有關省市沒有制定規范的清理制度,還是有制度卻沒有得到落實?
所以,著名商標事件啟示我們,地方人大和政府,都應該圍繞地方法規、政府規章,乃至于紅頭文件的清理,建立嚴格的制度,并保證落實,自覺按制度辦事,而不是都等待上級發起一個集中清理的活動。從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的要求看,這種清理應該實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定期就是每隔一定的時限就要進行一次全面清理,而不定期就是在國家上位法變化后,與其不一致的地方法規、文件都應該及時修改,而不能出現法制不統一的亂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