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是與原滬江大學有著一定歷史淵源的上海理工大學,一方是擁有系列“滬江”商標的在線教育互聯網企業,雙方對“滬江”標識所屬權爭執不下,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滬江公司不構成商標侵權和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但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法院判決滬江公司立即停止虛假宣傳,并駁回原告上海理工大學其余訴訟請求。雙方均提起上訴。昨天,這場商業標識爭奪戰落下帷幕,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滬江公司于2009年成立,法定代表人伏彩瑞于1998年至2005年間在上海理工大學外語學院就讀。2006年起,伏彩瑞先后申請“滬江英語”“滬江”“滬江日語”等商標,系列商標于2010年至2015年間先后被核準注冊。滬江公司成立后,在網絡在線教育經營活動中使用“滬江”字樣。
2016年,上海理工大學一紙訴狀將滬江公司訴至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請求判令滬江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未注冊馳名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2017年8月,知產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但雙方均不服上訴至高院。
根據雙方提交的新證據,上海高院另查明以下幾項事實:伏彩瑞多次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滬江網的名稱出自滬江大學校名,是出于學生對母校的文化情結。同時,上海理工大學外語學院于2007年開辦滬江外語培訓中心,據不完全統計,該培訓中心2007年招生374人,2008年9月招生246人,2009年3月招生169人。2017年12月1日,在百度搜索欄中搜索“滬江外語培訓中心”,搜索結果前100項內容均與上海理工大學無關。
法院認為,從以“滬江外語培訓中心”為關鍵詞的搜索結果來看,該培訓中心對外宣傳有限,主要為滿足本校學生外語學習需要,市場份額不高。加上上海理工大學通常只在校園活動、內設機構中使用“滬江”標識,可以認定上海理工大學使用“滬江”標識并未達到馳名商標的知名程度,其請求將“滬江”標識作為其未注冊馳名商標予以保護,法院不予支持。原滬江大學雖與上海理工大學有歷史淵源,但自1952年以來,“滬江大學”的名稱一直未實際使用。上海理工大學對“滬江”標識不享有企業名稱等權利,其關于滬江公司使用“滬江”標識具有攀附商譽主觀惡意的上訴理由,法院亦不予采信。
為何滬江公司使用“滬江”為名構成不正當競爭?主審法官說,本案中,滬江公司與上海理工大學均從事教育行業,且均涉及外語教學,雙方存在競爭關系。滬江公司有意將“滬江網”與原滬江大學進行對比宣傳,使公眾誤以為兩者存在關聯,該行為損害了其他相關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構成虛假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