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446次
2018-05-03
商標權?
?????? 原告好麗友公司訴稱,其注冊使用了第6236874號、第6972285號、第14517055號“好友趣”文字及圖形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類別均為第29類,商標目前均在有效期內。被告友趣飲品廠在其生產銷售的飲料商品容器、包裝及廣告宣傳、招商等商業活動中使用“好友趣”商標,與其注冊商標構成相同、近似商標,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告物通時空公司作為“中國食品招商網”實際經營者,為被告友趣飲品廠生產銷售的飲料商品進行廣告宣傳等商業活動,二被告構成共同侵權,應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
故原告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友趣飲品廠立即停止在其生產銷售飲料商品容器和包裝上及商業活動中使用“好友趣”商標的行為;2.被告物通時空公司立即停止以其經營的“中國食品招商網”為被告友趣飲品廠生產銷售的飲料商品進行廣告宣傳、招商等商業活動的行為;3.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和合理支出共206萬元。
庭審中,在合議庭主持下,原被告圍繞友趣飲品廠是否生產銷售了涉案商品、商標核定商品與被控侵權商品是否屬于類似商品、是否造成消費者混淆、物通時空公司經營平臺的性質等問題充分發表意見。本案未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