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85次
2018-06-01
商標維權?
?? 近日,中糧集團有限公司訴邵陽81家個體工商戶侵害商標權糾紛,在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不懈努力之下,調解63起、判決18起,畫上了圓滿的句號。
原告中糧集團有限公司系第70855號、第3235580號、第8136217號“長城”文字及圖形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在維權過程中發現邵陽的部分個體工商戶銷售了使用與其注冊商標、外包裝相同或相似的葡萄酒。當即聘請律師異地取證、跨省維權,將邵陽81家涉案銷售商訴至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法院在受理該批系列案后,在庭前、庭后積極組織當事人調解,最終成功調解了63起案件,但仍有18起案件的雙方當事人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在核定使用范圍內依法享有第70855號、第3235580號、第8136217號“長城”注冊商標專用權。被控侵權產品瓶身與外包裝上標注長城圖形標識,與原告的注冊商標近似,且使用在葡萄酒這一同類商品上,容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該行為屬將與他人注冊商標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標識使用,誤導相關公眾,明顯存在搭便車、蹭名牌的故意,因此,可予認定被控侵權產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告擅自銷售了上述侵權產品,且沒有提供證據或其證據不足以證明所銷售侵權產品具有合法來源,亦構成侵權,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