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注商標難逃法網——關于撤銷注冊不當商標的實踐與分析市場的發展需要競爭,競爭需要公平的市場。從近幾年來看,一些企業或個人利用商標進行不正當競爭的現象屢見不鮮。目前,社會及一些新聞媒體流行一種稱謂———搶注商標。我以為這種稱謂的概念是含混的。因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中并沒有這樣的定義和表述。但對于“搶注商標”所涉及的實質,我認為還是應歸結到《商標法》第二十七條: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對于違反《商標法》第八條注冊的商標,在判斷和認識上一般比較容易界定。但對于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商標,在商標評審案件中,卻總會遇到許多紛繁復雜的情況。在判斷和認識上存在一定難度。由此,《商標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這樣解釋:下列行為屬于《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行為:虛構、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偽造申請書件及有關文件進行注冊的;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復制、模仿、翻譯等方式、將他人已為公眾熟悉知的商標進行注冊的;未經授權,代理人以其名義將被代理人的商標進行注冊的;以其它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
在每年受理大量的撤銷注冊不當商標案件中,分析其動機,大體可分為兩個方面。一是關系人或相關公眾本著對社會、對維護正常經濟秩序負責的態度,就該注冊商標本身是否顯著、是否屬于不當注冊提出申請,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法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主觀意志大體是善意的;二是人或當事人在申請商標注冊時遇到在先商標權利障礙或受到商標侵權查處時,提出某商標注冊不當,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該商標,其主觀意志是惡意的。實質上是為規避相關法律,妄圖依賴注冊不當程度于可乘之機或逍遙法外。
以下就《商標法》第二十七條所指的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行為加以例證。
一、虛構、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偽造申請書件及有關文件進行注冊的。
我國目前強制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有人用藥品和卷煙。《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申請人用藥品商標注冊,應當附送衛生行政部門發給的證明文件(即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藥品經銷許可證)。
某公司在人用藥品上注冊了“恒聯”商標,當事人舉證其偽造藥品生產許可證獲準注冊而請求撤銷其注冊商標時,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裁定該商標為注冊不當,從而予以撤銷。
在大量注冊不當商標評審案件中,違反商標所有人意愿轉讓注冊商標的現象日趨增多。其原因之一是在申請程度上有不健全之處。二是公司領導或商標主管人員采用不正當手段背著董事會(或廠辦)、或采取偽造公章等手段將公司商標轉讓給自己所辦公司或其他公司名下。一旦商標關系人能舉證該商標為非法轉讓時,商標評審委員會將依法撤銷其轉讓。
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復制、模仿、翻譯等方式,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進行注冊的。
進入九十年代以來,我國眾多企業的商標意識大幅度提高,尤其是東南沿海城市更為突出。當然,無論中國和外國,利用他人商標聲譽進行注冊的情況也不勝枚舉(這里所要列舉的就是所謂“搶注”商標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