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產法院依法審結了4起涉“蔡明偉老蔡林記及圖”老字號商標無效宣告行政案件,撤銷了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裁定,認定“蔡明偉老蔡林記及圖”商標與“蔡林記”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判決其重新作出裁定。
基本案情
“蔡林記”熱干面館是武漢第一家熱干面館,創始于上世紀三十年代,最早在漢口滿春路營業,是遠近聞名的老字號品牌,創始人是蔡明緯(偉)。
上世紀五十年代起,蔡林記幾經變遷。
1955年,由私營改造成公私合營企業;1966年起,蔡林記由公私合營改為國有國營;1995年國營企業改制,由武漢蔡林記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蔡林記商貿公司)接手并進行了商標注冊,成為“蔡林記”商標注冊人。
湖北鼎金耀餐飲商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金耀公司)為蔡明緯的長子蔡漢文參股企業,于2013年在不同商品和服務上注冊了4枚圖樣相同的商標——本案訴爭商標“蔡明偉老蔡林記及圖”。
此后,蔡林記商貿公司對鼎金耀公司的上述4枚商標提出了無效宣告。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2017年做出裁定認為:“蔡明偉老蔡林記及圖”商標因與“蔡林記”等引證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予以宣告無效。
原告鼎金耀公司不服,向北京知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稱:一、原告公司是由蔡明偉傳承人蔡漢文創立的,蔡林記創始人及其傳承人有權在商標中表明身份。經過原告長期使用,訴爭商標中“蔡明偉”具有極高的顯著性,并取得了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與原告形成了一一對應關系,具有顯著識別性和區分性。二、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存在明顯差異,不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不構成近似商標。
一方是企業合法注冊取得的商標權,希望有效杜絕混淆,保持品牌關聯度和影響力;一方是老字號傳承人,對老字號的創造和傳承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希望加以獨特的頭像等標識,與對方區分,繼續做好老字號的經營和傳承。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認為:訴爭商標由人物頭像圖片和文字“蔡明偉老蔡林記”組成,其中人物頭像為蔡林記老字號的創始人蔡明偉。
經過檢索案例發現,同樣的案件其實已經發生。
2017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2017京行終1728號案件中,已經對相似的問題做出了終審判決。該案同為雙方爭議的另一枚商標——第15616619號標“蔡明緯蔡林記創始人及圖”(上圖),也同樣是由人物頭像和文字“蔡明緯蔡林記創始人”組成,判決中認為:其中人物頭像為蔡林記老字號的創始人蔡明緯,而鼎金耀公司為蔡明緯的長子蔡漢文參股企業,蔡漢文作為老字號“蔡林記”的傳承人,可以在商標中表明身份,蔡明緯的人物頭像圖片和“蔡明緯”文字作為訴爭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能夠使訴爭商標的整體外觀與引證商標一(商標號8276121)、引證商標二(商標號13034909)、引證商標三(商標號15585047)相區分,不屬于近似商標。二者同時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相關公眾會基于蔡明緯頭像及“蔡明緯”文字將二者提供的服務進行區分,不易產生誤認。
在上級法院裁判精神的指導下,回歸本案,北京知產法院認為,蔡明緯的長子蔡漢文參股的原告鼎金耀公司,在申請注冊訴爭商標時,特意增加了“蔡明偉”及其人物頭像,就是用以與引證商標“蔡林記”相區分。從市場實際來看,相關公眾憑借該區別標識以及蔡明偉是“蔡林記”創始人的歷史淵源,可以將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相區分,不致發生混淆誤認,故判決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裁定。
至此,兩級法院的判決,清楚的表明,盡管老字號的商標由新的商業主體經營,而老字號傳承人和相關企業對老字號傳承、發展方面的貢獻不能忽視,他們的知識產權和商業權益應當受到平等有效的保護。司法要依法發揮審判救濟職能,營造良好營商環境,讓企業家專心創業、放心投資、安心經營,讓財產更加安全,讓權利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