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標法正在修改之中,為實現上述修法目的,筆者建議對商標法的有關的具體制度進行再造,重新進行設計。如果需要注冊商標、轉讓商標、商標續展,要記得選擇一家專業的代理公司來為您辦理相關業務。這將會為您省去許多麻煩,節省時間成本,大大提高成功率。選擇開心財稅,為您提供專業的商標注冊、商標轉讓、版權登記等服務。讓你的品牌更有保障!歡迎登錄開心財稅官網免費咨詢!
一、關于禁止商標買賣獲利的制度設計的選擇路徑
要阻斷商標未經使用就可以買賣獲利的路徑,可以有三種選擇:
第一種選擇是規定商標轉讓或許可使用如果不是在關聯企業之間進行,必須提供使用證據或沒有使用的正當理由,否則不能轉讓或者許可使用。但如果作出這一規定要面臨兩個問題:一是商標是私權,規定禁止或限制轉讓和許可使用不合乎法理和民法的規定。未使用的商標不得轉讓,等于否定了其注冊商標的價值;二是要求提供使用證據會給申請轉讓或許可使用的企業增加工作量,審查也會給商標行政主管部門增加工作量,而且認定證據有一定難度。目前撤銷三年不使用商標的審查工作比較繁雜,主要就是對證據的認定困難。
第二種選擇是商標核準注冊后,不發放商標證書,只發放公告證書或初步核定通知書一類的準證書,三年內必須提供使用證明,待提供商標使用證據后才發放商標證書,申請人正式獲得商標權,才能轉讓和許可。期滿三年沒有提供使用證明的,準證書失效作廢。這個方案直接規定了沒有使用的商標不能正式獲得注冊專用權,也就不能轉讓或者許可,這個模式可以最大限度地遏制為商標買賣而囤積搶注商標行為,但這個方案其實是注冊加使用取得商標權的商標混合取得模式,偏離了商標注冊取得模式,也會給商標行政主管部門增加2至3倍的工作量,顯然不可取。
第三種選擇是申請注冊商標必須聲明使用意圖。使用意圖明顯不符合申請人實際情況的、超出其可能使用的范圍的注冊申請,只發放公告證書、初步核定通知書一類的準證書,三年內必須提供使用證明,待提供商標使用證據后才發放商標證書,申請人才正式獲得商標權,才能轉讓和許可;期滿三年沒有提供使用證明的,準證書失效作廢。這個模式行政部門的工作量和實施難度要比第一種大,比第二種小,但審查人員的自由裁量權大,人為因素對審查結果的影響大。
綜合考慮上述三種選擇,筆者認為宜選擇第一種方案。對私權的交易進行限制,在我國私法領域其實已有先例。比如,房產是私權,但近年來限制房產交易的規定很多,對房產回歸居住的屬性、遏制虛高房價起到了積極作用。限制沒有實際使用的商標買賣的規定在美國也已經有立法先例。
投資關聯企業之間轉讓商標和商標許可使用,不受商標是否使用限制的原因是,投資關聯企業之間的商標轉讓和商標許可使用的目的不是通過純粹的買賣商標或許可使用獲利。
根據以上思路,筆者建議在商標法第四十二條中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應當提供已經使用商標的證明或者與受讓人是投資關聯企業的證明,不能提供使用證明或投資關聯企業證明的應當提供商標不使用的正當理由。對沒有使用或者沒有正當理由不使用的商標在非關聯企業之間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在商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對沒有使用或者沒有正當理由不使用的商標不得許可非關聯企業以外的企業使用。對沒有使用或者沒有正當理由不使用的商標許可非關聯企業以外的企業使用的,商標局不予備案。
二、關于規定商標惡意注冊、異議等行為人給權利人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的路徑選擇
在商標法中,已經規定了代理人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對其他人惡意搶注、惡意異議、惡意提出撤三和無效宣告等惡意行為給權利人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及途徑,可以在第一章總則作出規定,也可以在商標法的相關條款中作出規定,還可以既在總則中作出規定,同時在相關的條款中作出規定。
為此,筆者建議在商標法第七條規定: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給相關權利人造成損失的,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在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給被代理人或者代表人造成損失的,被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可以要求代理人或者代表人賠償其損失。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給該他人造成損失的,該他人可以要求申請人賠償其損失。
在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申請人違反上述規定惡意搶注,給權利人造成損失的,權利人可以要求申請人賠償其損失。在第三十三條規定:惡意異議給申請人造成損失的,申請人可以要求異議人賠償損失。在第四十四、四十五條規定:惡意對他人注冊商標提出無效宣告,給權利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權利人損失。在第四十九條規定:惡意對他人注冊商標提出撤銷申請,給權利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權利人損失。
在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或者濫用本法規定,惡意搶注他人在先使用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對他人注冊商標申請提出惡意異議、對他人注冊商標惡意申請無效宣告和三年不使用撤銷,給權利人造成損失的,權利人可要求責任人賠償,賠償金額可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賠償,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關于提高辦理商標事務水平和效率的的路徑選擇
要解決目前辦理商標事務時間長、效率還有待進一步提高的問題,商標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采取的措施不外乎三項:一是增加審查人員,提高審查人員素質和能力;二是簡化申請材料和辦事程序;三是提高信息化水平。既可以硬性規定商標行政主管部門要將現有的法定辦事期限縮短20%至50%,促使商標行政主管部門增加審查力量、提高審查人員工作能力和水平,還可以在商標法或者商標法實施條例和配套規章、規范性文件中就簡化材料和程序、提高信息化工作水平作出相應規定。
比如,簡化材料方面,申請商標注冊的,可以考慮取消提交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申請地理標志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可以考慮取消提交說明自身具有或者委托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的文件;可以考慮簡化合并現有的商標書式。
簡化程序方面,商標申請受理通知書,可以全部通過郵件發送或者考慮由申請人自行在商標局官網打印;商標注冊證和商標變更、轉讓、續展等證明,申請人可以在商標局在各地設立的受理窗口憑營業執照或其他有效證明打印;遺失商標注冊證的,可以在商標局在各地設立的受理窗口憑營業執照或其他有效證明打印,無需向商標局申請補辦;商標注冊申請需要補正的事項如果只是申請注冊的商標和服務項目錯誤,申請人放棄補正的,予以受理但駁回沒有補正的商品或服務項目。
信息化方面,可以明確要求商標行政主管部門大力推進信息化建設,完善商標數據庫,提高查詢速度和質量,提升商標審查智能化水平,采用電子公告、電子發文等信息化手段提高行政效率。加強信息化建設、提高智能審查水平是商標行政主管部門今后要攜手有能力和社會責任感的企業共同推進的工作。有專家認為,商標文字和圖形審查應當依靠計算機智能審查完成90%以上的工作量,其他程序性工作應該依靠信息化技術完成60%以上的工作量。筆者認為,以目前的信息化技術,要實現這個目標是完全可能的。辦理商標事務盡可能全過程公開,在網上可以適時查詢辦理情況;鼓勵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代理機構在網上申辦商標事務,實施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務全程電子化。
四、關于解決閑置商標過多、疏通新申請注冊商標通道的路徑選擇
可以在新修改的商標法或者配套的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中規定在第四次商標法修正案頒布以前已經受理注冊申請的商標的轉讓和許可不受是否使用的限制,不用提交已經使用或者未使用的正當理由;同時授予商標行政主管部門對注銷三年以上的企業的注冊商標,沒有辦理商標轉讓或者許可備案的,在公告3個月后宣告其商標失效。還可以鼓勵行業協會等組織出于公益目的對閑置不使用的商標通過一定的方法確認后批量提出撤三申請,商標行
政主管部門免收費用。這些規定將使大量的休眠閑置商標失效,為新注冊商標讓出“通道”。作出這些規定也是符合商標法關于商標三年不使用可以撤銷的規定的。
轉自:中華商標雜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