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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藥神》:故事戲有多好,法律戲有多崩
2020-12-22 20:23:10
22719次 2018-07-20 世界版權公約?

  看完了《我不是藥神》,感動于故事情節的同時,又為結尾的潦草感到可惜,可以說,前面100分鐘的故事戲有多好,最后10分鐘的法律戲就有多崩。

  一、真實世界的陸勇

  在真實的世界中,陸勇當年的案子在法律上是非常精彩的,存在諸多的矛盾對決:

  第一,陸勇的行為,一方面拯救了病人的生存權,一方面侵害了藥企的專利權,而侵害藥企的專利權,會導致藥企對其他藥品研發投入的減少,這又間接侵害了其他病人的生命權,法律的秩序、活命的本能、不同病人的利益,如何選擇?孰對?孰錯?

  第二,陸勇是有一定法律知識的,他知道如果直接進行銷售,甚至進行“代購”,都極有可能觸犯法律,因此他僅僅教病人如何購買仿制藥,“授人以漁,不授人以魚”,最終在幫助病人的前提下,成功免于法律的處罰,可以說是知法懂法的典型;

  第三,檢察機關發現陸勇的行為不構成“銷售假藥罪”后,本來有機會以陸勇購買信用卡,指控其觸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但經過深思熟慮,認為“如果認定陸勇的行為構成犯罪,將背離刑事司法應有的價值觀”,撤回了起訴,這是法律的人性。

  僅僅是以上三點,就足夠獨立拍一部電影了,在經歷了前100分鐘的鋪墊,我對庭審戲是有很高期待的,結果最后電影10分鐘給我看了什么?

  二、電影時空的程勇

  檢察機關控訴程勇“違反了國際版權法”,辯護人起手就是一句“我的當事人的確觸犯了法律”,法院判處程勇走私罪和銷售假藥罪成立,政府高度重視,程勇獲得減刑并提前釋放,最后還特別聲明“本片根據錄用真實經歷改編”。

  我看完之后一臉懵逼:為什么最后十分鐘這么潦草?拍攝前100分鐘花光了劇組的預算嗎?而且影視公司好歹有法務啊?為什么拍出來的法律戲是這幅X樣?

  1、最顯著的bug:公訴人指控程勇“嚴重違反國際版權法”

  這句話可能是今年國產電影做大的法律bug了,看到的時候我差點一口水沒噴出來。

  第一,程勇違反了專利法,而不是版權法;

  第二,沒有《國際版權法》(劇中英文字幕為International Copyright Law),有個名稱類似的叫《世界版權公約》(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但實務中用得更多的是TRIPs協定,即《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第三,國際法對國內一般沒有直接約束力,國際法應用于國內,通常是通過法律移植,比如我國的《合同法》大量借鑒了《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CISG),知識產權法借鑒了Trips協定,但有國內法你直接用國際法?在我們國家是不存在的。

  2、最大的bug:程勇被判銷售假藥罪,并且律師還直接認罪?

  程勇被判銷售假藥罪,很多人覺得沒有毛病。

  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再看看電影里面的程勇:

  第一,印度格列衛,在中國就是假藥;

  第二,他實實在在銷售了,不是代購,也不是傳授購買方法;

  第三,他第一次銷售的時候,實實在在從中掙錢了。

  綜上,他構成了銷售假藥罪。

  然而,很多人忽略了一點:電影的時空,是2003年的中國。

  我們國家的刑法每隔幾年就會修訂一次,而“生產、銷售假藥罪”在2011年時做過修訂,這才導致陸勇涉嫌銷售假藥罪被抓(2014年前后),而本片中程勇在2003年前后,那時的刑法是2002年刑法,對銷售假藥罪的規定是這樣的:

  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對比最新刑法,當時的刑法對于銷售假藥罪,多了一個硬性的規定: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而本篇中程勇銷售的印度仿制藥,不僅不危害人體健康,反而還有治病救人的效果,因此,程勇并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而本片對這一點的處理令人無力吐槽,不僅法院判處銷售假藥罪成立,而且律師對此完全不做辯護,起手就是“我的當事人的確觸犯了刑法”,這顯然是免費的法律援助律師作風。

  所以,我心里默默心疼程勇一秒鐘:賺了那么多錢,就不要接受法律援助了,自己掏錢請個好點的律師吧!

  3、最隱晦的bug:改編聲明

  或許是為了增強本片的說服力,電影在開頭和結尾,兩次聲明“本片改編自陸勇的真實經歷”。

  但是,陸勇在現實中是無罪的,電影里的程勇是有罪的,這涉嫌侵害陸勇的名譽權。

  既然都是改編了,還能侵犯名譽權?

  當然可以!

  不僅名人可以,普通人也可以!

  在耿某等與中國評劇院名譽權糾紛案【(2012)郵民初字第1126號】中,被告的改變都沒有指名道姓,但法院認為,改編作品與人物原型形成了對應的關系,且改編內容存在失實,因此判處被告名譽權侵權成立。

  在本案中,何止是一一對應,電影恨不得把陸勇兩個字時時刻刻擺出來。

  除了以上幾點,法律戲值得討論的部分還有很多,比如檢察官的制服穿錯了,比如片中傳遞出來的,蔑視知識產權的精神,比如影片最后“政府引起高度重視”等等。

  三、改進其實很簡單

  有人說:這是一部故事戲啊,有必要那么糾結法律細節嗎?

  當然有。

  一方面,精益求精,是每個電影人的追求。

  另一方面,由于法律細節不嚴謹,引起了陸勇極大的不滿,最終《我不是藥神》宣布將為白血病人捐款200萬,大大地出了一回血。

  更何況,改進起來,其實非常簡單。

  第一,檢察官、法官的臺詞,可以讓劇組的法律顧問協助打磨,避免出現類似“國際版權法”之類的低級錯誤,貽笑大方;

  第二,判決結果去掉“銷售假藥罪”,僅留下“走私罪”,單一個走私罪,就足以判個5年;

  第三,將結尾的“減刑”情節刪除。

  第四,將片尾“改編自陸勇真實故事”去處。

  做到以上幾點并不困難,劇組的法律顧問足以勝任,但編劇過于自信,讓這部電影多了些本不該有的瑕疵。

  瑕不掩瑜,《我不是藥神》依然是今年最好的國產電影之一,但身為一個法律人,我仍希望國產電影的法律細節能夠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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