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開心財稅商標注冊查詢官網提醒您,在企業日常經營管理中,應加強知識產權意識,提前做好商標保護戰略布局和管理,建立長效的商標防護機制,未雨綢繆,防范可能出現的商標危機,必要時應咨詢專業知識產權機構,謹防陷入商標侵權漩渦,對企業的前程和未來造成不利影響。
問:我國《商標法》規定可以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有哪些?
答:
1、《商標法》第40條規定: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
2、《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3條規定: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商標法第40條規定的商標使用許可包括以下三類:
(一)獨占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不得使用該注冊商標;
(二)、排他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可以使用該注冊商標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
(三)、普通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并可自行使用該注冊商標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
第4條規定:商標法第53條規定的利害關系人,包括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許可人、注冊商標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在發生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商標注冊人共同起訴,也可以在商標注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商標注冊人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