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在注冊商標的時候會碰到這樣的情況:要注冊的商標被認定帶有欺騙性而被駁回。這是因為,提交注冊的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將“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修改為“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這使得商標法針對商品的質量、產地等產生誤認的情形做出了更明確的規定。
要避免這種情況,需要各位申請人了解什么樣的商標會被認定帶有欺騙性。 對某一標志是否屬于帶有欺騙性的判斷有時需要結合具體的商品或服務來判斷,比如將“超級合金”使用在某些金屬制品上明顯帶有欺騙性,而使用在食品類商品上則不一定帶有欺騙性。
實踐中,一些文字圖形雖然明顯帶有夸張性,比如“仙露”用在礦泉水或者酒類商品上,但消費者會意識到這只是一種宣傳手法,不會被欺騙,所以即便帶有夸張宣傳,但仍然可以用為商標。
具體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易使公眾對商品質量等特點產生誤認 質量即為商品或服務的優劣程度,系中性詞,本身并無優劣之分。商標標志中如果涉及對商品或服務質量進行描述的文字,往往是積極方面的詞匯。如果商品或服務本身不具有商標標志描述的質量特點,就容易使公眾將商品或服務與這種質量特點相聯系,并可能使公眾誤認商品或服務具有這種質量特點。
2、易使公眾對商品產地產生誤認 對商標標志中含有地名的審查或審理可能會涉及我國商標法中的多個條款。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與第(二)項分別規定了我國國名和外國國名(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了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和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
3、易使公眾對商品生產者產生誤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