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名牌”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依附他人的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知名商標或者企業名稱,利用不正當手段或方式在市場上突出使用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其目的是讓消費者誤認、混淆,從而擴大銷售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近年來,市場上名酒、家電、服裝等行業“傍名牌”現象日趨嚴重,手段五花八門,令人眼花繚亂,難辯真假。下面一品知識產權帶大家了解一下“傍名牌”的表現形式,看看都有哪些?
(一) 在馳著名商標上做文章
一是對于文字商標,不法分子將馳名商標、著名商標和知名企業字號到境外注冊成企業名稱后,以境外企業的名義將他人的馳名商標、著名商標和知名企業的字號拆分,分別申請注冊成兩個或多個商標后,再將兩個或多個注冊商標合并起來使用,配以境外注冊的企業名稱,達到混淆的目的。如一企業以“香港集團有限公司”的名義先后申請注冊了“香喜”、“喜港”兩個商標,其中“香”字和“港”字字體、字型一樣,兩個“喜”字字體、字型一樣,這兩個商標一拿到商標注冊證后,又將其合并一起的壓力鍋上使用,就變成了“香喜喜港”,達到其“傍”沈陽“紅雙喜”品牌的目的。
有的企業將一些著(馳)名商標品牌加上前綴或者后綴,使消費者誤認該著名商標的商品而購買。例如:“華倫天奴世家”,“華倫天奴百柏”,“卓凡尼華倫天奴”等等,其實這些品牌的商品與世界頂級品牌“華倫天奴”根本沒有任何關系。
二是對他人馳著名商標圖案實施變形。從實踐中來看,對于圖形商標,一些商家處心積慮地在細枝末節處處“精心打造”,而使消費者難辯真假。有的企業打擦邊球,雖然商標注冊時間與著名商標不同,但是使用的時候,加上顏色就非常接近了。如果是文字商標,同時注冊幾個,拼起來使用時就構成一個完整的仿冒著(馳)名商標。
在日常監管巡查中,發現有“康帥博”混淆“康師傅”、“創南春”、“商南春”混淆“劍南春”、三糧液”混淆“五糧液”,并且將“三”故意寫成與“五”非常近似,圖標與五糧液基本相同,不細看難以分辨清楚,極易混淆;其他的還有用“洽治香瓜子”混淆“洽洽香瓜子”、“粵利粵”混淆“奧利奧”、用“康王綠箭”混淆“綠箭”、“豪牛酸酸乳”混淆“蒙牛酸酸乳”、“王吉正”混淆“王老吉”、“營養直線”混淆“營養快線”、“康狀元飲用水”、“康大師傅”混淆“康師傅飲用水”、“雪露”混淆“露露”、“旺子”混淆“旺仔”、“日貓”混淆“白貓”、“泳動”混淆“脈動”、“可日可樂”混淆“可口可樂”等等。這些傍名牌的行為可謂處心積慮,不但在包裝與所傍名牌所差無幾,連字體也差不多,有時故意與被傍名牌相近似的文字、包裝、裝潢等,不仔細辨認是很難分清的。
(二)在商標使用權上挖空心思
有的企業將自己在境內注冊的商標依法轉讓給自己在境外注冊的“傍名牌”企業,再由境外企業通過“商標許可使用”、“授權生產”等方式,許可境內企業生產、銷售與他人馳名、著名商標同類的產品,并在產品上淡化商標的標注,突出標注包含有其他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的境外企業名稱,達到“傍名牌”的目的。
如浙江臺州某服裝生產企業先在商標局申請注冊“鳥”的圖行商標,然后到香港登記注冊了“法國琢木鳥服飾有限公司”企業名稱,再將“鳥”的圖形商標依法轉讓給“法國琢木鳥服飾有限公司”,再由“法國琢木鳥服飾有限公司”以“授權生產”名義,許可臺州服裝生產企業使用“鳥”圖形商標和“法國琢木鳥服飾有限公司”企業名稱,再加上其包裝、裝潢近似真正“啄木鳥”服裝,達到了傍“啄木鳥”名牌的目的。
(三)將馳著名商標注冊成公司字號
有的企業為了混淆商標與字號,達到銷售商品的目的,將馳著名的商標注冊成為自己的公司字號,故意混淆公司名稱與品牌名稱的區別,使消費者誤以為該品牌就是這家公司生產的。比如將馳名商標“啄木鳥”中文商標注冊為“××啄木鳥鞋業有限公司”等。然后在專賣店的裝潢上大膽模仿正宗“啄木鳥”的專賣店,更高明的是在國外、香港或內地將馳著名商標注冊為自己商號,更讓消費者真假難辯,比如:法國啄木鳥皮具(國際)有限公司,香港紅蜻蜓(集團)國際發展有限公司。
(四)內地注冊,境外授權,惡意搶注
有的商家將境內外一些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知名企業字號到香港等境外地區注冊為企業名稱或商標,然后以境外企業的名義,授權生產、委托加工、監制等形式,委托境內企業生產同類產品,在產品或包裝、裝潢上突出使用與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知名企業字號相同或相似的境外企業名稱,故意混淆,侵害合法企業的企業字號和商標在先權。
如浙江寧波的一家企業將馳名商標“蘇泊爾”在香港注冊了“蘇泊爾集團有限公司”的企業名稱,然后以“蘇泊爾集團有限公司”的名義授權寧海一心金屬電器有限公司使用其企業名稱,收取企業名稱使用費。寧海一心金屬電器有限公司則在其生產的壓力鍋產品及包裝、裝潢上突出使用“蘇泊爾集團有限公司”的企業名稱,使消費者誤認為是“浙江蘇泊爾集團有限公司”在香港投資的公司生產的壓力鍋產品。據統計,“海爾”、“紅雙喜”、“雅戈爾、”“杉杉、”“羅蒙”、“報喜鳥”、“櫻花”等一大批國內馳名、著名商標和知名企業字號已被不法商家在香港等外地惡意注冊為企業名稱或商標。
(五)自己“監制”國際品牌。
一些“傍名牌”企業通過在海外注冊公司或申請商標,使消費者誤認為所購商品是國外公司生產的,是國外的品牌,但是產品卻是在國內生產和銷售。這種品牌都號稱在海外有研發機構,實際上是國內生產和國內工藝、產品品質、設計等,將自己裝扮成一個外國公司和外國品牌,但是與其宣稱的品質大多是不相符合的。有的企業在香港等地先注冊一個名稱和一些國際名牌非常相似的公司,然后在自己生產的產品上打上由這家公司監制。給消費者的感覺是國際名牌的公司對這些產品進行質量監控與質量保證。
如太陽能熱水器行業,一些經營者為了拉近自己與知名品牌的關系,把自己生產的產品,打上某某監制,實際上是自己親自“監制”國際名牌。這種行為并沒有侵犯其他著名的商品,只是利用國人對國外的品牌比國內的品牌好的心態。給產品取個洋名,套上洋裝,以期獲得好的銷售和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