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十一的賬單剛還完,雙十二又來了。今天想必是剁手黨無比開心的日子,所有人都在買買買。我們今天要聊的話題也和阿里有關,“天貓TIANMAO”商標被別人搶注了,阿里對它提出無效宣告。
根據中國商標網顯示,第10411616號“天貓TIANMAO”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被一個叫顧文偉的人于2012年1月11日申請注冊,并于2017年5月7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4類被子、毛巾被、床單和枕套、床罩、絲織美術品、蚊帳、簾子布、布、床上用毯、紡織品或塑料簾商品上。
2017年7月27日,阿里巴巴對這枚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要理由如下:
一、“天貓”商標由申請人臆造而成,具有獨創性和顯著性。申請人第10130978號“天貓”商標、第10316907號“天貓TIANMAO”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已達到馳名商標的知名度,請求認定申請人“天貓”商標構成“替他人推銷、商業信息”等商品上的馳名商標。爭議商標系對申請人在先馳名的“天貓”商標的復制、摹仿,其注冊并使用將誤導公眾,淡化申請人馳名商標顯著性,減損申請人馳名商標的商業價值。
二、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構成類似商品與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三、被申請人在明知申請人及“天貓”品牌知名度和影響力的情況下,在多個類別的商品上申請“天貓”商標,是想借用申請人“天貓”品牌的知名度獲取不正當利益,其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具有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惡意。爭議商標投入使用后易引導消費者將之與申請人及“天貓”品牌產生聯想,進而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損害消費者利益和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助長“傍名牌”、“搭便車”等不良風氣,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綜上,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等相關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向商評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1、引證商標檔案;2、阿里巴巴集團、天貓、淘寶網介紹資料;3、廣告宣傳、媒體報道證據;4、所獲榮譽證據;5、入駐天貓的企業名單、品牌授權書、旗艦店頁面截圖;6、執行商定程序專項報告;7、中國互聯網協會推薦函;8、被申請人商標注冊證據;9、其它相關證據。
據悉,顧文偉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不過商評委還是決定將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