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的這個形象經過近些年公眾的普遍使用,已經具有了相當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無論在什么地方,看到它,我們就知道,這指的就是微信無疑!
但是!說句或許不太合適的話,“人怕出名豬怕壯”,同樣商標在一定程度上也難免會遭到他人的覬覦,甚至是模仿。遠的不說,就在近日一品知識產權商標查詢網翻看最新一期商標初步審定公告時,就見到了這樣一件商標。
第23674662號商標是廣州某電子商務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申請的,指定使用在第43類,飯店,快餐店,餐廳,自助餐廳,茶館等商品/服務上。2019年3月20日,第23674662號商標得以初步審定公告,異議期限至2019年6月20日。
這也就是說,如果在6月20日之前沒有人提起異議的話,商標就將得以核準注冊。
我們可以將第23674662號商標的圖形和微信的圖形進行下對比。一前一后,變成了一后一前,綠色背景換成了紅色碗的輪廓,整體來看有過一些變形,只是,仍不難看出還是有很多相似之處。
有朋友可能會想,既然那么相似,不是說構成近似商標的,應該駁回的嗎?這話沒毛病!
《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那么,騰訊就沒有在第43類商品/服務上申請注冊微信商標嗎?去商標網查詢,還真有!比如第11140822號商標,騰訊于2012年6月29日申請,2015年4月14日被核準注冊在第43類,只是和第23674662號商標不同的是,是被使用在旅游房屋出租,養老院,日間托兒所(看孩子),動物寄養等商品/服務上。和餐廳等服務相比,好像還真不屬于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
這樣說的話,難道騰訊只能就此放任不管了嗎?
多年來,對于商標的被模仿,騰訊應該已經見怪不怪了。這件商標的初步審定,不知道騰訊一方是否已經注意到,又持有怎樣的態度。至于騰訊是否會在異議期限內提出異議,讓我們一起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