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子晚報網1月10日訊(記者 徐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近期作出的安踏(中國)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其他二審行政判決書,維持安踏“要瘋”商標被駁回原審判決,維持原因是該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聯想到消極的精神狀態,進而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律師提醒企業家,使人產生不良聯想、格調低俗的商標存在被駁回的風險。
“要瘋”商標注冊“流產”,安踏仍在銷售該系列
安踏為注冊該商標一共上訴了三次!2019年3月,據判決書,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駁回安踏公司“要瘋”商標的申請。
安踏公司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駁回決定,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要瘋”作為商標使用,其直觀含義與不健康的精神狀態相關,會對社會產生消極、負面影響。故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已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之情形,駁回安踏公司的訴訟請求。
之后安踏公司再以“要瘋”商標積累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商譽,起到了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已具備可注冊性等為由,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原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要瘋”由漢字“要瘋”構成,其中“瘋”的字面含義為“神經錯亂;精神失常;輕狂,不穩重;沒有約束地玩耍”。“要瘋”作為商標使用,易使相關公眾聯想到消極的精神狀態,進而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
因此,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要瘋”商標屬于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之情形,終審駁回安踏公司上訴。
值得注意的是,“要瘋”這個商標雖然被駁回,但安踏公司仍然在使用中,其官方商城“要瘋”系列產品正在銷售中。
如不撤柜,可能面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北京市寶盈(南京)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丁冬霞在接受揚子晚報網/紫牛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安踏作為知名運動品牌,在青少年群體中具有廣泛的影響力,將“要瘋”作為商標,具有宣揚消極或負面情緒的暗示,與積極向上的社會風氣導向相背離。
根據《商標法》第十條第八項規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故國家知識產權局和法院均駁回了“要瘋”的商標注冊申請。
之前,有企業申請 “叫了個雞”、“叫個鴨子”、“我只做鴨”、“MLGB”等容易使人產生不良聯想、格調低俗的商標均被駁回,駁回理由同樣是適用上述《商標法》第十條第(八)項的法律規定。
何為“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根據最高院的解釋:“該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是否可能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
《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中規定,是否“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還應考慮商標的構成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務。
還有哪些標志不能做商標?除了“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之外,根據《商標法》第十條的規定,帶有民族歧視性的,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同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軍徽、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等相同或近似的,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等等,均不得用于商標使用。
丁冬霞特別提醒道,“要瘋”已被駁回,理由是該標志不得作為商標,因此,安踏應當及時將“要瘋”系列商品及時撤柜,否則可能會面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