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轉讓流程包括:申請→受理→審查→公告→核發轉讓證明。
國家商標局自收到轉讓申請文件到發出轉讓受理通知書的時間為1個月左右;
自收到轉讓受理通知書起4—6個月左右時間,國家商標局對提出轉讓的商標進行審核;
審核通過后刊登核準公告并發出《核準轉讓注冊商標證明》。
購買商標應注意以下問題:
1、須經商標局核準商標轉讓必須通過國家商標局核準才受法律保護,否則視為無效轉讓。《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2、同體一起轉讓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注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這個也是《商標法》第42條的規定,比如你有3個相似商標,要轉就要一起轉,不能只轉讓其中一個或者兩個。
3、第三方許可商標轉讓人如果正在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須征得被許可人同意方可轉讓給第三方。簡單的說,如果你有一個商標讓別人用了,這個時候,你要轉讓的話,得別人同意。
4、商標轉讓是不能中止的,雙方提交了申請,如果要撤銷的,只能做二次轉讓,可以把商標再轉讓到原轉讓人手上,只有這個方法。
5、正在申請中的商標,也可以轉讓,但是如果申請不下來,則轉讓不成功。商標轉讓的雙方必須要有營業執照,自然人得有個體執照,不然無法申請。如果企業注銷或個人死亡,在注銷或死亡之日起一年內未辦理商標轉讓手續,則不能再辦理商標轉讓手續,其商標所有權自然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