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商家在使用商標時,為了能夠給自己的產品提高知名度,會使用一些混淆其他馳名商標的文字或圖案來進行宣傳,這樣的行為其實已構成侵權行為。商標買賣后,我們必須要注意好這一點,準確判定何謂“商標性使用“?
在商標法中,并沒有明確規定商標性使用的具體含義,但第三條中明確指出了“商標法和本條例所稱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并且舉例說明了什么的狀態下為“商標性使用”行為:
如果一個標識的使用對另一個商標構成了侵權,二者之間必然存在某種聯系,會使得消費者誤認為兩者是同一商標,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從商標的功能上來看,商標的存在意義是將使用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區別于其他商品或服務,具有獨特的指向性。標識的使用構成了侵權,商品或服務的出處和來源的指向將會受到影響。標識的使用若構成了這種情形,就屬于“商標性使用”,也就構成了商標侵權。
因此,只是簡單的辯稱自己使用的是標識,但卻涉嫌有將他人商標用作謀其利益的商業用途時,這樣的使用方法就不再是稱為標識使用,而是“商標性使用”,這樣就已經是一種侵權行為。
對于商標持有人來說,要正確的端正這種觀點,遇到侵權行為時及時向商標局或者有關部門投訴,保護自己的商標權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