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轉讓存在諸多潛在風險,商標撤回是一個容易被忽視的風險。轉讓公告后申請撤銷商標,受讓方不能提供有效的商標使用證明的,很可能喪失受讓方取得的商標專用權。
經常在商標圈看推文的朋友可能比較熟悉。商標撤銷是指商標因連續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銷的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商標局提出撤銷申請。商標所有人需要在兩個月內向國家商標局提供商標使用的直接證據。
商標轉讓交易中,被轉讓商標連續三年未被使用的,競爭對手極有可能提交撤銷該商標的申請。
根據《商標法》第42條,”.注冊商標轉讓被批準后,應當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因此,受讓人自商標轉讓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商標轉讓公告期間收到三證撤回證明通知的。(撤回三的期限剛好在受讓人實際取得商標權之日前。)換言之,受讓人需要提供商標使用的證據,否則商標權將被撤銷。
但在此期間,受讓人并未取得商標專用權,當然也無法提供使用證明。在這種情況下,受讓人必須承擔商標撤銷的后果。
新買的商標一獲得專有權就被撤銷,受讓人真的很委屈。
此處商標圈建議,轉讓商標時,對于注冊三年以上的商標,需要仔細了解該商標在過去三年內是否投入使用,最好在交易時交付商標使用近三年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