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簡要說明
商標注冊證是為方便商標注冊人而出具的書面證明,與《商標注冊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提供商標注冊證申請書的申請人必須是注冊商標的所有人。
二、處理方式
申請商標注冊證明有兩條途徑: (一)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注冊大廳來辦理。
三、處理步驟
(一)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可以自愿選擇任何一家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公布在“代理機構”一欄中。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注冊大廳來辦理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 準備申請書件→在商標注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書件→在打碼窗口打收文條形碼→在交費窗口繳納申請規費
四.申請文件的準備
申請提供商標注冊證,應提交以下文件:1。每份申請提供一份注冊商標注冊證,提交一份提供商標注冊證的申請;2.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的,提交申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商標注冊證》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應當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注:申請國際注冊證書應在前面加“G”,并注明申請類別。
V.費用支付
每次申請提供商標注冊證的費用為100元。受商標代理機構委托,申請人應向商標代理機構繳納商標注冊證費和代理費,商標局收取的商標注冊證費從商標代理機構預付款中扣除。
不及物動詞商標注冊證的收集
提供商標注冊證的申請文件齊全、符合要求的,商標局一般在三個月內出具商標注冊證,并郵寄給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的,商標局將商標注冊證郵寄給商標代理機構。
七.特別聲明
(一)以上內容不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的正式發文,因此,所有內容都是指導性的,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 (二)以上內容于2007年2月修訂,如果以后發生變動,或者在辦理中與商標注冊大廳接待人員的要求不一致的,應以接待人員的要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