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的兩種類型
如果把侵犯商標權大致分類,有兩種:一種是商標之間的沖突而引起的商標侵權,另一種是其他權利之間的沖突而引起的商標侵權。
商標與商標的沖突
商標之間的沖突引起的侵權是最常見的,也是企業在商標權保護過程中應該處理的主要工作。《商標法》第57條舉例說明了侵權的具體情況:
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
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的;
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更換商標的商品重新投入市場;
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的;
對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其他權利與商標的沖突
在商標權范圍之外,其他權利跨境與商標權沖突的現象越來越普遍。這里提到的最常見的“其他權利”是企業名稱和域名。
1、商標權與企業權利的沖突
企業名稱權是指企業依法享有的名稱登記權,用于區分不同市場的主體;商標權是指商標主管機關依法授予商標所有人的專有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用于區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
企業名稱權與商標權的沖突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將他人企業名稱中相同字號或挖的文字注冊為商標,造成相關公眾對企業名稱所有人和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誤解或誤會;另一種是在企業名稱中注冊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字號,造成相關公眾對商標注冊人和企業名稱所有者產生誤解或者誤會。
對于第二種權利沖突,一般需要對在先注冊商標權進行保護和處理。解決權利沖突一般有三種方法:
(一)企業名稱與原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以企業名稱作為商標的,屬于商標侵權。
(二)企業名稱與原注冊商標或者未注冊的馳名商標相同。雖然沒有突出使用,但足以造成混淆,屬于反不正當競爭行為。
(3)根據《關于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明確指出了上述兩種方式以外的處理意見,即如果注冊商標與企業名稱的權利沖突是歷史原因造成的,且當事人并非惡意,則不能簡單認定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應考慮歷史因素和當前使用狀況,公平合理地解決沖突。
因此,如何保護企業名稱與商標之間的權利沖突,仍然需要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考慮。
2.商標權和域名之間的沖突
域名是與互聯網數字地址(IP地址)相對應的分層網絡字符符號,是網絡連接的基礎和前提。簡單來說,域名是連接到互聯網的計算機的地址,是網絡上一個企業的標志。對于域名是否是一項獨立的知識產權沒有統一的看法,但它是一項民事權利。域名和商標一樣,是具有商業價值的商業符號。
域名與商標的沖突包括域名商標侵權和商標反向侵犯域名。域名侵犯商標權也叫搶注,這里只討論這種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
被告域名或主要部分構成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音譯;或者與原告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者近似的。足以引起相關公眾的誤認。
被告對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沒有利害關系,沒有合法理由注冊或使用該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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