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關于商標共存和商標侵權還沒有明確的法律對它們加以區(qū)分,商標共存與商標侵權這兩者之間在認定方面帶有一定的專業(yè)性和復雜性,企業(yè)應在明確其概念得前提條件下進行商標共存等事項,免得一不小心掉入"商標侵權"的大坑,那么我們應該如何區(qū)別商標侵權和商標共存呢?
一、商標侵權和商標共存的區(qū)別:(主要從兩者的含義上來探討)
商標侵權是指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有其他干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或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這是一種直接的(違反相關法律的商標侵權行為)。
商標共存是指兩家不同的企業(yè)在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似或者相同的商標,而并不必然相互妨礙其商業(yè)活動。商業(yè)活動中的不同主體基于商業(yè)目的,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或基于商業(yè)使用目的,在相同法域內同時合法存在的商標。
商標侵權是一種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侵權行為。商標共存是在商標法律合法范圍內共同擁有的商標。
商標共存可以劃分多種類型,也正是因為分類標準不同,不同分類會有交叉,在約定共存的這個領域既可以是善意的商標共存,也可以是惡意的商標共存。
善意的商標共存主要可能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而惡意共存之間常有不正當競爭之意圖或其他非法目的。
商標共存有四個特征:
1.共存的商標屬于不同的主體;
2.共存的商標相同或近似;
3.以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使用為判斷基礎;
4.商標使用的法域有重合性。
二、商標侵權和商標共存的判定方式:
1、相關公眾的實際感受。若其他近似商標足以造成相關民眾的誤認,那么該商標將構成商標侵權。
2、商標產生的整體印象。一般而言商標的整體形象是有商標的顯著性決定的,法院在區(qū)分這兩者時會對商標的各個部分進行單獨比較。
3、顯著性。顯著性是指在認定某一商標構成侵權時必須把握的最基本的一種區(qū)分方式。多數(shù)商標的外形輪廓是該商標區(qū)別于其他商標罪顯著的方面,顏色搭配相同的商標也有不會造成消費者的誤認的時候。
4.法院認定商標侵權還有一點就是出于惡意或不正當?shù)乩盟说纳虡瞬λ嗽斐蓳p害的商標權人。此時的商標共同使用就不能納入到商標共存這個制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