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顏色組合商標?
顏色組合商標是指通過特定的意圖或順序將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色彩組合而成的商標。對顏色組合商標的保護僅限于提交注冊的組合本身,例如“柯達的顏色”。
顏色組合商標所選用的色彩必須具體限定;提供色樣,不能籠統地描述為“藍色、橙色”。由文字、圖案和顏色組合而成的商標不屬于顏色組合商標,只是一般的組合商標。
二、顏色組合商標注冊條件有哪些?
顏色組合商標如要注冊需受到以下條件的限制:
1.應具有合法性;
2.應具有顯著特征;
3.不應具有功能性;
4.不得與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沖突。
三、顏色組合商標的可注冊性如何?
商標是一種標志,其基礎作用是將來源于不同生產者、經營者的同類商品或服務加以區別,以方便相關消費者選擇合適的商品或服務,因此商標必須具備顯著性。相對于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等標志而言,顏色標志的顯著性很弱,因此《商標法》規定單一的顏色標志不得核準為注冊商標,具備顯著性的顏色組合標志可以被核準注冊。
從以往核準的顏色商標案例來看,申請顏色組合商標具有的顯著性,通常需要通過長期使用才能獲得顯著特征。
申請人在實際的生產經營活動中長期的使用顏色商標,從而使得相關消費者認可、熟悉該商標和申請人之間的對應關系,此時該顏色組合商標即具有顯著性,可以起到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
在實務中,針對僅僅是兩種顏色的簡單組合商標,審查員往往會以“缺乏顯著性特征,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為由予以駁回。
這就需要申請人在駁回復審階段提供充分的證據材料,用以證明涉案注冊商標的實際使用時間、使用方式,以及使用商標的商品實際生產、銷售和宣傳情況,或服務的銷售、宣傳情況,進而證明基于申請人的長期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務上已獲得極高的顯著性,使得相關消費者已在該商標與申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間建立起必然聯系,符合注冊商標的顯著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