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雪公司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主張自己的“雙黃蛋”雪糕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南京中院根據奧雪公司提供的初步證據,發出訴前禁令
附裁定: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9)蘇01民初1447號之一
申請人:營口奧雪冷藏儲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遼寧省蓋州市太陽升辦事河南村
法定代表人:王克志,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佩佩,江蘇縱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振霞,北京恒都(泉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仙桃市沙湖楚豐食品廠,住所地在湖北省仙桃市沙湖鎮沙湖大道北側(沙湖鎮群興工業園)
投資人:彭子強。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棟,北京德恒(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營口奧雪冷藏儲運食品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仙桃市沙湖楚豐食品廠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
申請人營口奧雪冷藏儲運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7日向本院申請行為保全,請求本院裁定仙桃市沙湖楚豐食品廠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涉嫌擅自使用與營口奧雪冷藏儲運食品有限公司涉案“雙黃蛋”雪糕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相同或者近似標識的商品;
本院組織營口奧雪冷藏儲運食品有限公司,仙桃市沙湖楚豐食品廠就保全進行談話,聽取了雙方當事人的意見,申請人營口奧雪冷藏儲運食品有限公司以現金20萬提供擔保。
本院經審查認為,
申請人營口奧雪冷藏儲運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初步證據顯示,涉案商品“雙黃蛋系營口奧雪冷藏儲運食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底獨立開發的雪糕,該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均具有一定的影響。
該商品一經問世,在市場上產生了較大的影響,銷量較大。
涉案商品主要的銷售季節在夏季,仙桃市沙湖楚豐食品廠的被訴不正當競爭行為對營口奧雪冷藏儲運食品有限公司的影響也主要體現在夏季。
若不及時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可能對涉案商品的銷售造成嚴重影響,給申請人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裁定如下:
仙桃市沙湖楚豐食品廠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涉嫌擅自使用與營口奧雪冷藏儲運食品有限公司涉案“雙黃蛋”雪糕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相同或者近似名稱和標識的商品。
保全申請費30元,由營口奧雪冷藏儲運食品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審 判 長 徐 新
審 判 員 雒 強
審 判 員 薛 榮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付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