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代理納稅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現就個人所得稅單獨納稅申報的有關難點發布如下:
取得綜合收入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結算和支付:
(一)三地以上取得綜合收入,綜合收入扣除專項扣除后年收入超過6萬元的;
(二)取得勞動報酬收入、稿費收入、使用權費收入中的一項或多項收入,且綜合收入減去專項扣除的年收入金額超過6萬元的;
(三)本年已繳納的預繳稅金低于應納稅額的;
(4)納稅人申請退稅。
納稅人需要結算的,應當在取得收入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向其工作、就業單位的地方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單獨報送本年度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納稅人有三個以上工作和就業單位的,應當選擇在其工作或就業單位所在地或附近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沒有辦公場所或者受雇單位的納稅人,應當向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應準備與收入、特殊扣除、特殊附加扣除、非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稅收折扣等相關的信息。,并及時保存以供驗證或提交。
納稅人取得結算和支付綜合收益的具體辦法另行發布。
工商業戶集團開發商、個體工商戶投資者、中小企業合伙人一人、承包人和承租人一人、其他從事納稅申報、經營管理和娛樂活動的人員取得經營管理權,包括下列情形:
(一)從事生產、經營、娛樂活動的集體工商戶的收入,獨資中小企業和合伙中小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收入;
(二)非法從事辦學、醫療、討論等有償公共服務娛樂活動的人員;
(三)一個人從中小企業、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租賃經營、轉包和轉租取得的收入;
(四)個人其他制造、經營和娛樂活動所得。
納稅人取得經營管理權的,個人所得稅按年計算,納稅人應在當月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預繳稅款申報,并提交《個人所得稅經營管理納稅申報表》(表一)。在取得收入的次年3月31日終了時,向負責經營管理的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并提交《個人所得稅經營管理納稅申報表》(表乙);從三個以上地方取得經營管理的,應向附近當地經營管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本年度的統計審批,并提交《個人所得稅管理納稅申報表(表三)》。
納稅人取得應納稅所得額,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按照下列情況申報納稅:
(一)村民取得綜合收入的,按照本新聞稿第一條辦理。
(二)非居民取得工資、報酬、報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于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繳義務人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并提交《個人所得稅申報表》(表一)。未扣繳國民生產總值的扣繳義務人超過兩個的,應當就近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非居民在次年6月30日(臨時入境除外)末入境的,應當在入境前申報納稅。
(三)納稅人取得貸款、股息、儲蓄所得、個人財產租賃所得、個人財產轉讓所得和意外所得,應當在次年6月30日終了時,按照有關明確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提交《個人所得稅單獨納稅申報表》(表一)。
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限期繳納。
村民從境外取得收入的,應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在全國范圍內工作和就業的單位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在中國境內沒有辦事處或者受雇單位的,應當向戶籍所在地或者中國境內經常居住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如果戶籍居住地與國內經常居住地不完全一致,選擇其中一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應當向經常在中國境內居住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對納稅人取得境外所得進行納稅申報有明確規定,并單獨發布新聞稿。
納稅人因移民出境而在中國境內注銷戶口的,應當在申請在中國境內注銷戶口前,向負責辦理戶口登記的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和稅務清算。
(一)納稅人在注銷戶籍當年取得綜合所得的,應當在注銷戶籍前立即結清繳納綜合所得,并單獨提交本年度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未辦理上年度綜合收益結算的,在辦理注銷戶籍納稅申報時全額辦理。
(二)納稅人在注銷戶籍當年取得經營管理的,應當在注銷戶籍前,于前夜辦理經營管理收入的結算和繳納,并提交《個人所得稅管理納稅申報表》(表格乙)。如果從三個以上地方獲得了企業管理,還應全額提交《個人所得稅管理納稅申報表(表C)》。上一次代理納稅申報尚未辦理年度經營管理最終結算繳納的,在辦理注銷戶籍納稅申報時全額辦理。
(三)納稅人在戶籍注銷前夕取得貸款、分紅、儲蓄所得、個人財產租賃所得、個人財產轉移所得、非故意所得的,應當在戶籍注銷前夕審核上述所得的納稅狀況,并提交《個人所得稅申報表》(表一)。
(四)納稅人有欠稅或者少繳稅款的,應當在繳納戶籍稅前結清欠稅或者少繳稅款。納稅人分期繳納稅款,未繳納的,應當在注銷戶籍前結清欠繳稅款。
代理報稅(五)納稅人辦理注銷戶籍納稅申報時,需要申請特殊附加扣除或其他非法確定的扣除的,應向稅務機關提交《個人所得稅特殊附加扣除數據表》和《商業健康保單凈利潤扣除情況表》。
遞延商業醫療保險凈利潤扣除明細表等。
非居民在中國境內三個以上地點取得工資報酬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后的次月15日內,向其工作或者就近就業的單位的居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提交《個人所得稅單獨納稅申報表》(表一)。
納稅人可以采用遠程征稅、郵寄等方式進行審批,或者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審批。
(一)納稅人辦理單獨納稅申報時,應當提交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所有相關資料。個人基礎資料初次審批或變更的,還應提交《個人所得稅基礎資料表》(表格乙)。
本新聞稿涉及的相關表格和證明由商務部制定,另行發布新聞稿。
(二)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需要享受稅收協定項下福利待遇的,按照享受稅收協定項下福利待遇的相關必要性辦理。
本新聞稿將于2019年1月1日生效。
我特此發布新聞稿。
為實施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商務部發布了《關于個人所得稅申報難點的新聞稿》(商務部2018年第62號新聞稿,以下簡稱新聞稿)。現將有關細節解釋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條明確規定,綜合所得需要結算繳納等。,需要單獨聲明。為使納稅人清楚地了解在什么情況下、什么時候、哪個稅務機關申請追加納稅申報,確保2019年1月1日新稅法實施后,符合追加審批前提條件的納稅人能夠非法履行納稅申報責任,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立法和相關稅收法規,商務部發布新聞稿。
《新聞稿》共分九篇。根據《個人所得稅法》明確規定的情況,規定了需要單獨申報納稅的六種情況,即綜合收入結算支付、業務管理、扣繳義務人不扣繳稅款、取得國外收入、移居國外注銷中國戶籍、非居民一人從全國三地以上取得工資和薪金收入。簡單申請,審批周,審批一地,報稅填寫,單獨報稅。
< 代理報稅p>一是“新聞稿”簡化了納稅申報表需要結算的情況,分為以下四種情況:1.納稅人從三地以上取得綜合收入,綜合收入扣除專項扣除后年收入超過6萬元的;
2.納稅人從勞動報酬收入、稿費收入、使用權費收入中取得一項或多項收入,綜合收入平均收入扣除費用的20%,當年專項扣除后的金額超過6萬元;
3.繳納本年度代扣代繳稅款,低于非法計算的本年度綜合收入應納稅額的;
4.納稅人申請退稅。代理納稅申報表
第二,規定了最終結算和支付的審批周,區分是否有用工單位,并規定了納稅申報。如納稅人應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用工單位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并提交本年度個人所得稅申報表。有三個以上工作、就業單位的,應當選擇就近向工作、就業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沒有辦公場所或者受雇單位的納稅人,應當向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一、具體需要辦理單獨納稅申報的業務管理:
1.從事制造、經營和娛樂活動的集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中小企業和合伙中小企業一人合伙的收入,來自在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中小企業和合伙中小企業的制造和經營收入;
2.非法從事辦學、醫療、討論等有償公共服務娛樂活動所得收入;
3.一個人承包經營、租賃經營、轉包和轉租中小企業和企業的所得;
4.一個人從其他制造、管理和娛樂活動中獲得的收入。
二是根據經營管理的征收方式,規定了經營管理的納稅申報期限和需要填報的納稅申報單。也就是說,納稅人取得經營管理權的,應當在當月或者季度終了后15日內,向負責經營管理的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個人所得稅管理納稅申報表(代理納稅申報表甲)》。第二年3月31日年末,向主管經營管理的稅務機關匯算清繳,并提交《個人所得稅管理納稅申報表》(表乙)。從三個以上地方取得經營管理的,應向附近當地經營管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本年度的統計審批,并提交《個人所得稅管理納稅申報表(表三)》。
《新聞稿》區分了一個村民獲得的綜合收入、工資收入、勞動報酬收入、稿費收入和一個非居民獲得的使用權收入、貸款、分紅、納稅人(包括一個村民和一個非居民)獲得的儲蓄收入、個人財產租賃收入、個人財產轉移收入、無意收入等。,并明確規定納稅申報的周、地點和適用的納稅申報單。即:
1.村民取得綜合收入的,按照新聞稿第一條辦理。
2.非居民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費所得、使用權費所得的,應于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并提交《個人所得稅單獨納稅申報表》(表一)。非居民在中國境內有兩個以上未扣繳稅款的扣繳義務人的,納稅人應當選擇就近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3.納稅人取得貸款、股息、儲蓄所得、個人財產租賃所得、個人財產轉讓所得和意外所得,應當在次年6月30日終了時,按照有關明確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并單獨提交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表一)。
同時,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限期繳納。
《新聞稿》區分了國內是否有就業或受聘單位,國內是否有戶籍,分別規定了納稅申報的周和地點。也就是說,村民在中國境內從境外取得收入的,應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在中國境內工作和就業的單位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提交本年度個人所得稅單獨納稅申報表;在中國境內沒有辦事處或者受雇單位的,應當向戶籍所在地或者中國境內經常居住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如果戶籍居住地與國內經常居住地不完全一致,選擇向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應當向經常在中國境內居住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新聞發布稿》納稅人取得境外所得時辦理納稅申報的具體辦法另行發布。
第一,根據新聞稿,村民因移民出境而在國內注銷戶口的,應向負責戶籍登記的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手續后,方可注銷戶口。
二是取消戶籍時,區分納稅人與綜合所得、經營管理所得、貸款、分紅、儲蓄所得、個人財產租賃所得、個人財產轉移所得、無意納稅申報所得、欠繳或少繳稅款、特殊附加扣除及其他非法確定的扣除等。,并明確規定了納稅申報事項和需要填寫的納稅申報表。它們是:
1.申請注銷戶籍時已在本年度取得綜合收入、經營管理的納稅人,應在注銷戶籍前,分別在前夜辦理綜合收入、經營管理的結算和繳納,并提交相關納稅申報表。上一年度綜合收益、經營管理未結清的,全額辦理。
2.在戶籍注銷前夕取得貸款、分紅、儲蓄所得、個人財產租賃所得、個人財產轉移所得、非故意所得的納稅人,應當在戶籍注銷前夕對上述所得的納稅狀況進行審核。
3.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注銷戶籍前結清未繳或者欠繳的稅款。分期繳納稅款未全部繳納的納稅人,應當在注銷戶籍前結清未繳納的稅款。
4.納稅人辦理注銷戶籍納稅申報時,需要申請特殊附加扣除或者其他非法確定的扣除的,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資料表。
“新聞稿”規定了要填寫的星期、地點和納稅申報單。也就是說,非居民在中國境內三個以上地點取得工資、報酬所得的,應當在次月15日內,向其工作或者就近就業單位的居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提交《個人所得稅單獨納稅申報表》(表一)。
新聞稿的具體納稅人可以采用遠程征稅和郵寄的方式進行審批,或者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審批。
新聞稿指出了其他相關問題。首先,納稅人在申請單獨納稅申報時,應提交稅務機關要求的所有其他相關資料。個人基礎資料初次審批或變更的,還應提交《個人所得稅基礎資料表》(表格乙)。二、具體新聞稿涉及的相關表格和證明由商務部制定,單獨發布新聞稿。三、納稅人申請審批時需要享受稅收協定福利待遇的,按照享受稅收協定福利待遇的相關必要性辦理。
新聞稿規定實施周將于2019年1月1日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