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自治州、省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融資困難和村民企業調查報告獲取信息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8號,以下簡稱《公告》)要求,提高信息審批的整體年終避稅質量,現就申報有效范圍和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1.公告實施前,企業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今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關聯交易調查報告表的通知》(國稅發〔2008〕114號)的明確規定填報內部融資信息,如無變更,公告實施后仍可重復報送。
二、企業根據《公告》第二條第(二)項應提交的本年度獨立資產負債表,包括根據我國會計法規需要編制和報告的主表及相關附圖,以及會計報表附注、財務狀況附加信息和審計署附加信息。
三.中央電視臺填寫《受控外國企業信息調查報告表》第六項“受控外國企業利潤分配”的說明如下:
(1)本年可分配利潤總額應根據受控外國企業獨立列報
填寫未分配利潤期末余額與之前的具體分配金額之和。
(2)往年認定分配額一欄,按照扣除往年認定分配額的具體分配額后的金額填列。如果計算結果為正,則填寫零。
(3)年度分配額超過往年認定分配額的金額欄,按照年度分配額與往年認定分配額的差額填列。如果計算結果為正,則填寫零。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個人所得稅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5號)及相關文件規定,在后欄中按照相應的利潤額填寫境外稅收抵免欄目。
四、各責任稅務機關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要求》的要求,做好納稅公共服務和管理工作(國稅發〔2015〕60號),做好信息申報指導工作,為企業遵守提供便利。同時,結合
在今年的最終結算中,要注意將企業調查報告的對外融資和收入信息與今年企業個人所得稅審批信息的年終避稅進行銜接和核對,以督促納稅主體第一時間、準確地履行審批職責。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