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按納稅信用等級分類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1號2016年11月17日
為了進一步完善納稅公共服務,提高納稅效率,國家稅務總局決定根據納稅信用等級對增值稅發票的使用實行分類管理?,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收集的退化發票數量
具有甲級稅收抵免的納稅人一次可領取不超過3個月的增值稅發票金額,具有乙級稅收抵免的納稅人一次可領取不超過2個月的增值稅發票金額。公司避稅辦法上述兩類納稅人的制造、經營、管理狀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增值稅發票金額,且手續完備的,應當按照明確規定立即兼營。
二是擴大取消增值稅發票認證的納稅人范圍
在將取消增值稅發票認證的納稅人范圍內,稅收抵免為甲級和乙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擴展到C級稅收抵免。
對于新納入營改增改革的普通增值稅納稅人,在2016年5月1日尚未獲得稅收抵免的,在2017年4月30日結束時不需要增值稅發票認證,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和確認增值稅發票數據,進行審批抵扣或出口退稅。如果沒有找到相同的發票數據,可以對它們進行掃描和驗證。
公司避稅辦法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實施。
特此宣布。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