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體制改革后,納稅人如何在建筑工程分包業務中納稅?根據法律法規
司法部、商務部關于全面推進增值稅轉制改革的通知
”(國稅發〔2016〕36號,以下簡稱《通知》)建筑工程分包業務以定額為營業額,結合具體管理工作中的具體案例進行如下研究,以供參考。
市(縣、市、區)
“注意”
附加2
第一條第(三)項至第(九)項:“對體制改革中提供建筑公共服務的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總價和額外費用扣除分項后的金額為營業額。”那么,建筑行業只能選擇簡單的集合:
(1)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對合同結算方式提供的建筑公共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式。以合同結算方式提供建筑公共服務,是指建設單位不為建設項目采購必要的材料或者只采購輔助材料,收取人工、租金或者其他費用。
(2)一般納稅人可選擇對甲方為項目建設提供的建設公共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甲方提供的項目建設是指由項目建設單位單獨采購全部或部分電子設備、材料和電力系統的建設項目。
(3)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對舊建設項目提供的建設公共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式。建設工程舊建設工程是指《施工許可證》注明合同開工日期為2016年4月30日的建設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施工合同注明開工日期為2016年4月30日的建設項目。
某建筑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于2016年3月1日承接M施工項目(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為3月15日),將M施工項目中的部分工程項目分包給b,5月31日,發包人按形象工程進度支付施工價款200萬元及額外費用10萬元。5月初,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施工分包款50萬元。對于M建設項目A,如果公司選擇采用簡易計稅方法,則5月底應交增值稅計算如下:
按照明確規定,由于該項目建設是《建筑企業合理避稅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為4月30日結束的企業合理避稅建設項目的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所得總價和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后的額外費用為營業額。
公司5月底應交增值稅為(210-50)/(1+3%)×3% = 4.66萬元。
跨縣(市、區)
“注意”
附件2第1-(7)-4條:“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公共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總價和額外費用作為營業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在扣除總價和額外費用中已支付的分付款額后,并在建筑公用事業按2%的預征稅率預繳稅款后,向政府機構常駐負責人的稅務機關申報納稅?!?/p>
“注意”
附加2
第1-(7)-5條:“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公共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總價和扣除分項付款后的額外費用金額作為營業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當按照上述征稅辦法,在建筑公共服務以預繳稅金為基礎后,向常駐政府機構負責人的稅務機關申報納稅?!?/p>
“注意”
附加2
第1-(7)-6條:“體制改革納稅人中的零星納稅人(以下簡稱零星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公共服務的,以取得的總價和扣除分包付款后的額外費用為營業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建設公共服務以預繳稅金為基礎后,納稅人應按上述計稅方法向常駐政府機構負責人申報
金融事務
行政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不過,企業還是會合理避稅。一家建筑公司是
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于2016年5月1日在國內承接了M施工項目,并將部分工程項目分包給b公司,5月31日,發包人根據施工進度支付施工價款200萬元及額外費用10萬元。1月,A項目從公司采購材料獲得
增值稅
專用發票注明的進項稅額為10萬元;5月初,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施工分包款50萬元,乙公司向忠縣甲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稅款4.95萬元。對于M建設項目,如果公司選擇采用一般計稅方法,則5月底應繳納增值稅計算如下:
當期銷項稅額=210/(1+11%)×11%=20.81(萬元)
當期進項稅=10+4.95=14.95(萬元)
應稅金額=20.81-14.95=5.86(萬元)
國內建筑勞務按預付增值稅=(210-50)/(1+11%)×2%=2.88(萬元)
政府機關駐地核定繳納增值稅=5.86-2.88=2.9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