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某稽查局對一家大型合資熱電偶企業(以下簡稱企業A)進行了納稅檢查,該企業為原油聯合堆熱電廠,一般稅率,經營范圍為建設工程、經營管理。
矛盾的涉稅待遇
檢查人員發現,2011年3月,A公司與A電廠簽訂了一項大型電力接入系統設備的所有權轉讓協議,A公司強制將一家電廠擁有的所有接入系統設備轉讓給A公司,轉讓管理必須在2012年初之前完成。
但是公司的
如何合理避稅
處理起來可能并不奇怪:2012年,由于系統設備移交完成,企業A重用了按照2907萬元保費殘值計入當期會計的逃稅者。但在前夜企業個人所得稅結算時,考慮到這里的業務不滿足扣除傷亡凈利潤的前提,全部繳納并增加。但2013-2016年期間,每年按系統設備剩余折舊年限計算年折舊額(月折舊額×12),應納稅所得額減少128.25萬元。
從會計處理的角度來看,企業A的經營是矛盾的。2012年系統設備溢價的剩余價值轉移到其他公司,似乎認為設備不再屬于自己。那為什么還要在最近四年年初繼續計提折舊呢?
稅務企業糾紛
鑒于這一難題的涉稅處理,兩國產生了爭議。企業A認為,雖然系統設備已經在2012年初分配給A公司,但水電發電只能通過接入系統設備才能接入互聯網,因此在具體運營中仍由企業A使用,有助于實現企業的收益。因此,根據收入與支出的匹配標準,在下一年,企業A仍將在剩余期限內攤銷資本。
稽查局稱,通過向A公司取證,證明A公司無償移交了系統的設備,同時A公司對設備進行了人民幣系統審計,計提了折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立法的明確規定,改變了企業A按照系統設備攤余商業價值繼續計提折舊的問題,企業2013年至2016年應納稅所得額增加128.25萬元。
思考與建議:這個案例的獨特之處在于,在資金轉移后,A雖然擁有產權,但由于制造經營管理的需要,系統設備仍然被A企業使用。在考察中,企業A仍然完全強調其
稅務
處理標準以收入和生產成本的匹配標準為基礎。顯然,這種主張不能說幾乎是不清楚的。然而,邊肖認為,公共政策的處理不僅要從大的方面進行推測,而且要從整體的角度進行考察,即無論是從會計角度還是從法律角度,折舊的基礎都是建立在資本的產權基礎上的。另外,如何合理規避稅務稽查人員對A公司的調查也發現A公司已經開始以系統設備的產權為基礎計提折舊。所以總體來說,同樣的人民幣被兩家公司同時貶值,違反了
企業個人所得稅
法律的主要目的是侵蝕稅基的明顯行為。基于此,稅務機關最終未能認可企業A的稅務處理及其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