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部門澄清:“16號公告”強調“如實開具”,不要求發票填寫“購物明細”
近日,有媒體報道稱,7月1日后在商場購物時,不能再開具“食品”、“日用品”等重大物品的發票,必須按照購買明細如實填寫發票。這個說法靠譜嗎?昨日,《羊城晚報》記者從稅務機關獲悉,這是對國家稅務總局5月發布的《2017年第16號公告》的不準確解讀,16號公告中并沒有這樣的表述。
“如實開具發票”早已明文規定
5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2017年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6號)。公告稱,從2017年7月1日起,公司、非法人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統稱“企業”的企業,在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必須提供企業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的社會信用代碼,開票方在開票時必須填寫此信息。
公告還明確,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根據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發票內容,與實際交易不一致的內容不得按照購買者的要求填寫。比如企業在商場一次從500元進貨,其中只有200元是辦公文具,其余300元是食品,那么在開具辦公文具發票時,只能開200元而不是500元。
至于16日的公告,業內有人稱之為“史上最嚴格的新發票監管”。但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相關人士告訴羊城晚報記者,事實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對填寫納稅人識別號、如實開具發票都有明確規定。這一次只是針對營改增后的發票扣鏈和發票報銷存在的問題,重新強調和明確。
另一位業內人士表示,過去雖然相關稅收法規對發票開具有相關規定,但由于缺乏征管手段,有些征管規定并沒有完全“落地”,現在就不同了。2016年國稅系統全面啟動后,稅務機關的征管手段有了很大改善。
所以16號公告的發布也是在提醒納稅人:要注意加強和規范發票的開具和管理。
“發票不能再開‘菜’”的解釋是錯誤的
“消費者在商場、超市開發票會有很大的變化。過去通常由商家分類的‘食品’、‘辦公用品’、‘禮品’、‘日用品’等主要物品將不再使用,取而代之的是具體的購物細節?!薄斑@個規定陸續實施,部分商家調整了進銷存制度,開始實施新規定?!苯眨恍┟襟w對16號公告第二條的解讀和采訪在網上引起了很大關注。
在商場購物,不再可以開具“食品”、“日用品”等主要物品的發票,而是針對具體購物開具明細發票。怎么開票?如果要采購的項目有十幾個,如果要填寫明細,怎么寫在發票上“商品名稱或應稅勞務名稱”小欄里?
帶著這些疑問,昨日,羊城晚報記者前往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和廣州的幾家大型商場、超市了解情況。
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相關人士告訴羊城晚報,上述解讀不準確。16號公告只強調發票要如實開具,沒有“具體購物細節”。由于第16號公告中沒有提及,因此應遵循現有規定。
那么,廣州本地商家是怎么運營的呢?
昨日,記者從廣州友誼、白光、沃爾瑪的相關服務柜臺或部門工作人員處了解到:目前,他們沒有收到任何要求填寫發票購物明細的通知,仍按原開票系統開具購物發票,包括“食品”、“辦公文具”、“日用品”、“服裝”。某沃爾瑪分店服務臺工作人員特意告訴記者:如果發票內容中要填寫辦公文具,則只能開具購買文具金額的發票,其他項目金額不能錄入發票。
另外,營改增后,餐飲業開具的發票都是普通增值稅發票,在16號公告中開具發票時也屬于“必須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范圍。所以7月1日后,公司能報銷的所有公務宴請,都必須按要求向餐廳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企業統一的社會信用代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