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稅普通發票需填寫購買者的納稅人識別號
《關于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在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的社會信用代碼;賣方為其開具普通增值稅發票時,應在“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內填寫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要求的發票不得作為完稅憑證。
2.銷售平臺系統應在后臺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連接
《關于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賣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根據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發票內容,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不得按買方要求填寫。賣方開具發票時,銷售平臺系統在后臺連接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導入相關信息進行開票。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應與實際交易一致。如果沒有,銷售平臺系統要及時修改完善。
3.退化增值稅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率下調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規定,從2017年7月1日起,將13%的增值稅稅率下調至11%。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農產品(含糧食)、自來水、暖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冷氣、熱水、居民用煤制品、食用鹽、農業機械、飼料、農藥、農膜、化肥、沼氣、二甲醚、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4.采購農產品扣除方法的調整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納稅人購買農產品,按以下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一)納稅人購買農產品,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增值稅為進項稅額;
(2)從按照簡易計稅方法和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和11%的抵扣率計算進項稅額;
(三)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或者購貨發票的,按照農產品銷售發票或者購貨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收購價格和11%的抵扣率計算進項稅額。
納稅人從批發、零售環節購買蔬菜和部分免征增值稅的鮮肉、鮮蛋取得的普通發票,不得作為計算進項稅額抵扣的憑證。
本辦法所稱銷售發票,是指農業生產者為銷售自產農產品開具的普通發票。
(四)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納稅人生產銷售或者委托加工17%稅率的農產品保持不變。
加扣農產品進項稅=當期生產的農產品按11%稅率(扣除率)扣除的稅額÷11%×(退化稅率前扣除率-11%)
5.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規定,從2017年7月1日起,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1%。財稅[2017]37號附件2所列貨物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1%。適用于出口貨物的出口退稅率,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外貿企業在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貨物。購買時已按1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實行13%的出口退稅率;購買時已按11%的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實行11%的出口退稅率。生產企業應在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貨物,出口退稅率為13%。貨物出口時間按照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執行。
6.扣除個人購買符合要求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費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向全國推廣的通知(財稅字〔2017〕39號):自2017年7月1日起,個人購買符合要求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費用,可以超過《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限額扣除。
個人購買符合要求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費用,允許在計算當年(月)應納稅所得額時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為員工購買符合要求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發生的費用,應當單獨計入員工個人工資和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扣除。
適用商業健康保險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是指領取工資薪金和連續勞動報酬所得的個人,以及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合伙人和承包人從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和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租賃經營中取得的所得。
7.使用印有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滾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公司名稱增值稅普通發票(批量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9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納稅人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要求,以書面形式要求國稅機關使用公司名稱增值稅普通發票(批量票),國稅機關將按規定確認公司名稱發票的種類和數量。納稅人通過新的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以本單位名義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滾票)。
發票代碼第8-10位為批次,由省級稅務機關統一編制,范圍為501-999。
8.資產管理產品增值稅政策的實施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產管理產品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7]2號)規定,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資產管理產品經營者為增值稅納稅人,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9.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認證期限延長至360天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對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進行認證或在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登記確認, 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當自填發之日起360日內,將《完稅憑證抵扣清單》報送國家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比對。
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開具的增值稅抵扣憑證,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抵扣憑證抵扣期限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執行。
10.風險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試點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在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中,有限合伙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伙創業投資企業)直接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自2017年7月1日起實行個人所得稅政策。
11.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為了規范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落實稅收法定,促進稅務機關依法行政,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12.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6年第3號)規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13.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等六部委聯合發布《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將于今年7月1日起實施。要求金融機構在2017年底前完成對現有個人高凈值賬戶的盡職調查,在2018年底前完成對現有個人低凈值賬戶和所有現有機構賬戶的盡職調查。
14.2017年關稅調整計劃
2016年12月23日,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發布通知稱,《2017年關稅調整方案》規定,從2017年7月1日起實施第二次減稅;自2017年1月1日起,對822種進口商品實行暫定稅率。從2017年7月1日起,進口貨物暫定稅率的貨物范圍減少到805項;對鉻鐵等213種出口商品征收出口關稅,其中50種暫定稅率為零。
15.多邊稅務管理和互助公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效實施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號)明確指出,中國于2013年8月27日簽署了《多邊稅收管理和互助公約》(以下簡稱《公約》),該公約于2015年7月1日經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2015年10月16日,中國向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交存了《公約》批準書。根據《公約》第28條,《公約》將于2016年2月1日對中國生效,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該公約可以使中外信息溝通渠道更加暢通,各國稅務機關更容易通過協商就稅收政策達成一致,從而創造公平透明的稅收環境,減少重復征稅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