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24號
為落實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根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郭克火發〔2016〕32號,以下簡稱《認定辦法》)和《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印發〈高新技術企業管理指引〉的通知》(郭克火發〔2016〕32號)
一、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頒發之年起申報享受稅收優惠,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當年,暫按15%的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再重新認定。企業年終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按規定在相應期限內補繳稅款。
二、對已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享受稅收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稅務機關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認定條件的,應提交認定機構審查。經審查,確認不符合認證條件的,認證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通知稅務機關收回自證書不符合認證條件當年起享受的稅收優惠。
3.享受稅收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處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的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和《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并留存以下資料備查:
1 .高新技術企業資質證書;
2.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資料;
3.知識產權相關材料;
4 .年度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撐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高新技術領域》規定范圍的說明、高新技術產品(服務)及相應收入數據;
5.從業人員和科技人員當年的證明材料;
6.當年及前兩個會計年度R&D費用總額及同期銷售收入占比、R&D費用管理數據及R&D費用輔助賬戶、R&D費用結構明細表(具體格式見《工作指引》附件2);
省級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信息。
四.本公告適用于2017年及以后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2016年1月1日以后,根據《認定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按本公告規定執行。2016年1月1日前,根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函〔2008〕172號)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實施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和2006年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76號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資質審查期間企業所得稅預繳的公告》(2011年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號)同時廢止。
特此宣布。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