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相關的政策,飯專家以問答的形式進行了簡要描述。
1。問:風險投資企業對企業所得稅有哪些優惠政策?
A: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三十一條規定:“從事國家需要扶持和鼓勵的風險投資的風險投資企業,可以按照一定的投資比例扣除應納稅所得額。”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所稱的可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是指風險投資企業以股權投資方式對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2年以上的,可以抵扣該風險投資企業持有股權2年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抵扣不足的,可以結轉以后納稅年度抵扣。”
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稅收試點政策向全國推廣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
建議讀作“/s2/]稅收籌劃,廣州必須學會納稅”
一、有限合伙風險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的企業所得稅政策。【/br/】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有限合伙創業投資企業以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的,有限合伙創業投資企業的法定合伙人可按其投資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70%從有限合伙創業投資企業中扣除法定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抵扣不足的,可以以后納稅。
4。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br/】一、稅收試點政策【/br/】( 1)企業創業投資企業以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種子期和初創期技術企業(以下簡稱初創期技術)2年(24個月,下同)的,投資金額的70%可從該企業的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當年抵扣不足的,可以在下一納稅年度結轉抵扣。【/br/】(2)有限合伙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伙創業投資企業)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2年的,合伙創業投資企業的合伙人應當按照以下方式處理:【/br/】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從合伙創業投資企業中扣除法人合伙人的收入;當年抵扣不足的,可以在下一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問:天使投資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享受稅收試點政策需要滿足哪些條件?【/S2/】【/br/】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br/】二。相關政策條件
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試點政策的天使投資個人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不屬于所出資創業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員工或其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下同),與所出資創業科技型企業不存在勞務派遣關系;
2。投資后2年內,本人及親屬在所投資的初創科技型企業中持有的股權總比例應低于50%;
3。享受稅收試點政策的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創業科技型企業,必須在本通知規定的試點地區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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