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很多米都引進了企業的出口經營模式。今天我給大家介紹一下進口企業的商業模式。會計人員需要了解進口企業的經營模式,否則在進出口實務過程中可能會出現一些錯誤。我們來看看。
四種進口商業模式:
1.自進口
公司在境外直接采購支付,可以自行申報或委托報關行以公司名義申報。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進口企業必須自行支付外匯,但對于是否必須支付給海外供應商沒有要求;從海關取得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進行征收、比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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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報關間接代理
進口公司和供應商直接簽訂采購合同,進口單據上說進口公司查,然后進口公司和報關行或其他進口公司簽訂委托報關協議,讓報關行以報關行或其他進口公司的名義報關。
注:此類業務多用于進口保稅貨物。例如,進口貨物的納稅申報進入海關監管區內的納稅申報倉庫,區內企業必須代理報關并備案進入納稅申報倉庫,區外企業不能直接進入區內經營。
3.代理進口業務
委托代理機構進口,貨款直接支付給代理機構,代理機構在境外付款,報關。進口稅、增值稅、消費稅雙頭,由取得原件的一方申報抵扣增值稅。
注:在這種模式下,外匯支付必須由代理機構支付,不能由委托方自行支付;從2017年2月開始,如果取得雙頭增值稅完稅證明,委托方在匯總對比時會出現企業名稱或稅號不一致的情況,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異常數據核實,取得審核通知后才能進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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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虛假自營真實代理模式
事實上,在進口業務中并沒有這樣的名稱。在進口代理的基礎上,由代理機構進口后,海關進口增值稅繳款書直接由代理機構用于抵扣,然后由代理機構向委托方開具貨物發票。也就是將委托業務改為代理公司的“自營”,并“出售”給委托方。從委托方的角度來看,是指從代理公司“采購”。此時,代理公司將轉換因代理進口、代理費、關稅、消費稅等產生的費用。計入貨物成本,并同意根據貨物向委托方開具發票。
以上四種模式是進口企業最常用的,不同的企業根據自己的經營情況選擇自己的經營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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